解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8]80号)规定: 抬头为船名的发票,不得允许
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
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 法律依据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
- 八、加强日常监督,打击不法活动
- (二)落实管理和处罚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因此,抬头为船名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报告编号:NO.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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