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确定的从事网络出版业务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2、有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3、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2、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3、有2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设备和工作场所,其固定工作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按要求填写的申请表,应当载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资本结构、资金来源及数额,出版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的名称和地址等内容;(二)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三)出版单位章程;(四)可行性论证报告。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申请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应当载明合作出版的电子出版物的名称、载体形态、内容简介等,并附拟合作出版的电子出版物的有关文字内容、图片等材料;(二)合作意向书;(三)主管单位的审核意见。
条件:1、已完成市场主体注册登记;2、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含有出版物经营业务;3、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合计不少于五十平方米;4、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设立音像出版社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二)音像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三)音像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四)音像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
出版单位不可以向他人转让本单位的书号,根据我国的法律的规定,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或者版号、版面,并不得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出版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出版单位不可以向他人转让本单位的书号,根据我国的法律的规定,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或者版号、版面,并不得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出版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需要办理注销登记,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同意后,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持批准文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属于企业法人的,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