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事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送养人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这是出于对幼女人身权益特殊保护的需要作出的特殊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收养法》第7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收养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依照收养法规定,特殊收养有如下一些情况: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无配偶者——指因未婚、离婚或丧偶而处于非婚姻状态的人。公民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继父(继母)收养继子女,对孤儿、弃儿或残疾儿童的收养。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特殊生效条件是:一、附生效条件才生效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二、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三、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四、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五、法律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等。
特别生效要件还包括两类,一种是附停止条件合同中条件的发生,附始期的合同期限的届至。另一种是合同的批准及合同登记,而物权变动的登记则不属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对符合一般生效要件的合同从成立时起生效,对有特别生效要件要求的合同,至其特别要件满足时生效。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等特殊收养种类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可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条件:(1)不满十四周岁的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子女;(4)孤儿的监护人;(5)社会福利机构;(6)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弃婴要同时符合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两方面的条件;收养人条件: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2、年满三十五周岁;3、无子女等;被收养人条件:不满十四周岁等条件。
特殊条件下绿化养护的技术方案.doc
免费查看特殊合同的订立的条件
免费查看合同特殊生效条件是什么?
免费查看特殊条件旧机动车买卖合同
免费查看特殊标志合同协议书有效条件
免费查看合同中特殊的生效条件是什么呢?
免费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