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事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送养人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这是出于对幼女人身权益特殊保护的需要作出的特殊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收养法》第7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收养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依照收养法规定,特殊收养有如下一些情况: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无配偶者——指因未婚、离婚或丧偶而处于非婚姻状态的人。公民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继父(继母)收养继子女,对孤儿、弃儿或残疾儿童的收养。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等特殊收养种类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可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弃婴要同时符合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两方面的条件;收养人条件: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2、年满三十五周岁;3、无子女等;被收养人条件:不满十四周岁等条件。
条件:(1)不满十四周岁的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子女;(4)孤儿的监护人;(5)社会福利机构;(6)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根据法律规定,收养孩子的条件有:(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孩子的条件如下: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没有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5.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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