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
在行使探视权时若对子女的身心健康等有影响的,抚养一方可以就行使探视权一方的行为通过法律程序向法院提出诉讼予以制止、限制等,探视权的探视方式 时间可以由双方协商变更,也可以通过诉讼程序予以变更,但探视权却不存在变更问题。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离婚时先由父母双方协商约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如果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假如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可另行向法院申述,由法院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
只要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就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如果存在父母行使探望权损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的,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有子女的离婚中,探视权是离婚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但是由于探视权的行使需要父母双方的配合,结合子女的生活、教育情况来确定。且探视权会随着父母关系、子女状态的变化而变化。
探视权是指法庭授予无生活监护权的父母一方的、对其子女进行经常性看望的权利。通常情况下,只有在法庭审理案件后认为进行探视会严重危害子女的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时,才会拒绝授予无生活监护的父母一方探视权。
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权,而探望权行使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对方不配合时,探望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