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如何执行
2022.01.21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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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
抚养一方的权利。
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
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
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
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 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 第三十二条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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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执业地:武汉执业13年
律师简介
丁嫣律师(15927423984电微同号),专注婚姻家事领域12年,湖北尊而光律师(洪山)事务所主任,婚姻家事部主任,湖北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会理事,武汉市律协婚姻与家庭专业委员会委员,主任律师,一级婚姻家庭咨询师、APPC婚姻家庭咨询师,武汉市青山区法院诉前调解员并获得2019年度“青法调解员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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