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棘手案件,委托人求助
有这样一对夫妻,婚前
生育了一个可爱的女儿,之后补办了婚姻登记。然而婚后二人长期
分居,感情逐渐破裂,最终被告
起诉离婚。经
法院调解,双方达成
离婚协议并出具了民事调解书。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调解书中仅仅约定了双方
自愿离婚、婚生女由被告独自
抚养、
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对于
探视权、探望时间、探望方式竟然只字未提。
离婚前后,被告更是长期阻挠原告看望孩子,分居多年原告仅仅成功探望女儿一次,即便原告多次主动沟通协商探视事宜,也都被被告无情拒绝。在这种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原告找到了
聊城的崔静律师,委托她提起探望权诉讼,并提出了完整的探视诉求:上学期间每周六全天接走探望;寒暑假长期接走共同生活;
春节、中秋等传统节日单独陪同孩子过节。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通俗化解释:这就好比两个好朋友一起养了一只宠物,后来他们分开了,虽然宠物由其中一个人带走养,但另一个人还是有去看看宠物的权利,带宠物的那个人不能阻拦。在婚姻里就是,夫妻离婚后,没直接带孩子的一方有看望孩子的权利,带孩子的一方要帮忙让对方能顺利见到孩子。
-案例关联说明:在这个案例中,被告以离婚调解时双方口头约定原告自愿放弃探视权为由进行抗辩,但根据上述法条,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不能仅凭口头约定随意放弃。被告的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协议佐证,不能对抗法律强制性规定,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原告依法享有探视权的抗辩,法官不应采纳被告以口头放弃探视为由阻止原告探视的意见。
(2)专业应对,多维度出击
崔静律师接受委托后,展现出了良好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庭审中,崔静律师依据民法典法条,坚定地确立了探视权的法定属性,明确指出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身份权利,属于人身权利,不能仅凭口头约定随意放弃。即便离婚调解文书未写明探视内容,父母法定的探望权利依然受法律保护。这样一来,就成功击破了被告“口头放弃探视”的抗辩理由。
考虑到女儿年仅四周岁,心智还不成熟,对固定生活环境依赖性强,崔静律师结合幼儿的成长规律,分层次向法庭陈述诉求的利弊。她指出,长期留宿、寒暑假连续同住、节日单独带走等长时间探望,容易造成幼儿焦虑,短期难以适配;优先争取每月固定短期当日探望,既能保障亲子见面,又不会打乱孩子稳定的生活节奏;待孩子年满八周岁具备自主表达能力后,可再协商调整长期留宿、
节假日探望方案。
同时,崔静律师还完整梳理了阻碍探视的事实,整理出分居、离婚后原告多次沟通探视、仅探望一次的完整事实脉络,证明被告长期刻意阻隔父女亲子相处,这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从而向法院表明应当依法明确探望时间并判令被告全程配合。而且,崔静律师兼顾情理与法理,一方面全力维护委托人的法定探视权利,争取稳定、可落地的常态化探望机制;另一方面客观向法庭说明低龄儿童不宜长期脱离抚养人生活,主动调整过高的留宿、节假日探视诉求,配合法院作出兼顾孩子成长的裁判。
(3)公正裁决,合法权益得保障
最终,法院采纳了崔静律师的部分代理意见。法院判令原告每月可探望女儿两次,固定在周末当日接送(上午9点接走、17点前送回),被告必须予以协助配合;待女儿年满八周岁后,双方可结合孩子自身的意愿重新协商调整探望时长、留宿、节假日探视事宜;而对于原告寒暑假长期同住、春节中秋单独过节的其余诉求,法院予以驳回;本案的
诉讼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
(4)崔静律师,婚姻家事领域的靠谱之选
从这起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崔静律师在婚姻家事领域的一些办案优势。她熟悉探望权相关的法律规定,能够打破“口头放弃探视”这种无效的抗辩,为离婚调解未写探视条款而被拒绝见孩子的当事人,争取法定的探望权利。她会结合未成年人年龄的差异设计探望方案,充分考虑孩子的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探望方案,这样利于获得法官的认可,推进稳定的探视安排。针对离婚后一方拉黑、拒绝沟通、长期不让见孩子的情形,崔静律师擅长处理此类离婚后阻碍探视的家事纠纷,她会完整地梳理阻碍探视的事实证据,通过诉讼明确强制探望规则,后续若对方拒不配合,还可直接申请
强制执行。并且,她能清晰区分书面调解协议与口头约定的法律效力,专业质证逻辑完整,可推翻对方的抗辩理由。同时,她兼顾亲子权益与儿童成长,给出的方案务实易履行,既保障了委托人见孩子的权利,也减少了双方后续因探视产生的新矛盾。
崔静律师毕业于
德州学院法学专业,自2012年初始执业以来,专职深耕婚姻家事、婚约财产、
法定继承全品类纠纷,拥有一定的一线家事诉讼实战经验,经手过一些婚姻类案件。她以“以专业梳理证据,以调解化解矛盾,用法律守护家庭权益”为执业理念,在
山东鲁冠
律师事务所为当事人解决了各类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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