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
生育子女,分手后对方却拒绝支付
抚养费,这样的纠纷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杨某就遇到了这样的困境,在焦春艳律师的帮助下,通过一份精心拟定的
抚养协议,最终为孩子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焦春艳律师,
河南洛太
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执业十一年,擅长
合同纠纷、抚养费纠纷、遗产纠纷、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曾任
洛阳市律师协会行风建设委员会委员、
破产清算委员会执行委员,获评洛阳市律师工作先进个人、洛阳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提前介入拟定协议,用违约金锁定权益
杨某与赵某同居期间生育一个女儿,双方就女儿
抚养权及抚养费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焦春艳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直接选择诉讼,而是首先为双方进行调解工作。在调解过程中,焦春艳律师为双方拟定了抚养协议,约定赵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500040元,并约定了违约金100000元。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通俗来讲,同居期间生的孩子和婚生孩子享有同样的权利,不抚养孩子的一方必须支付抚养费。该规则支撑了本案中杨某主张抚养费的法律基础,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同样受法律保护。
对方违约拒付余款,律师代理起诉获支持
协议签订后,赵某支付了25万元,但剩余250040元一直未支付。焦春艳律师代理杨某以孩子的名义起诉至
法院。在诉讼中,焦春艳律师指出,双方签订的抚养协议合法有效,赵某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和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简单说,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是合法有效的,违约方需要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但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过高的违约金。该规则支撑了本案中违约金条款的效力,焦春艳律师通过约定违约金的方式提高了对方的违约成本,最终法院判决支付违约金5万元。
法院最终判决赵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50040元,并支付违约金5万元。本案的亮点在于焦春艳律师通过前期介入,为当事人拟定协议,计算抚养费数额及支付方式,以约定违约金的方式提高对方的违约成本,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焦春艳律师提醒,涉及
子女抚养费的纠纷,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抚养费数额和支付方式,并约定违约责任,为后续维权奠定基础。焦春艳律师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和专业的法律能力,为洛阳地区当事人提供高效、精准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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