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1、在车辆顶部固定安装完好照明装置的客运出租汽车标志,照明装置启闭时间以路灯启闭时间为准;2、在车内明显位置安装符合要求的合格里程计价器,保持铅封的完整和里程计价器的准确有效;3、在车前门喷刷企业、服务管理组织的名称和监督电话。
规定:1、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服务合同;2、建立健全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管理制度;3、受理乘客来信来访和投诉,及时协助管理机构查找被举报车辆,妥善处理事项;4、办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低于十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1、具有一定数量的可供营运的车;2、有符合规定的停车场地和经营场所;3、有相应数量的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4、有适应出租汽车客运调度的通讯设施;5、有相应资质的机务、质检、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及健全的管理制度;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禁止的行为:1、使用伪造、变造或失效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证件;2、非法出租、出借、转让涂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证件和专用发票;3、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4、强行揽客、拼客、异地待客、故意绕行;5、得知乘客去向拒绝载的行为。
规定:1、装有“出租”字样的顶灯和空车显示牌;2、符合规定的专用牌照;3、具有符合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的车型和车体颜色;4、车身两侧标明所属公司名称简称、编号,车窗标明租价标准,座套指定位置标明监督管理机关名称、监督电话。
规定:1、按照规定配置营运设施,符合相关技术标准;2、建立驾驶员管理制度,配备符合规定的驾驶员,每年组织驾驶员健康体检,依法组织驾驶员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营运、营运设施使用等方面的培训;3、合理安排驾驶员营运时间。
不能行使的行为:1、不按时检查、维修燃气设施;2、不及时处理燃气事故;3、发现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表损坏或者泄漏,不及时报告和处理;4、违反规定减量、降压、停气;5、出售不符合质量和标准的液化石油气;6、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天津市。
条件:1、项目符合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2、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3、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
1、依照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工作;2、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3、对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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