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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的特种设备受检单位在受检过程中应该履行哪些义务

2024.04.11 公司法 1009人浏览举报
解析
受检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做好检验前的准备工作,使特种设备处于适合的待检状态,提供安全的检验环境,并确定专人做好检验配合工作;
(二)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有关资料和文件,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对检验人员发现的缺陷和问题提出处理或者整改措施并且负责落实,及时向检验机构书面反馈处理或者整改情况,并且如实提供重大缺陷处理或者整改情况的资料。

风险提示:受检单位对检验、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检测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予以书面答复。
法律依据
《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
报告编号:NO.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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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福昊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张福昊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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