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1、销售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标准,并提供完整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2、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保存时间不得少于特种设备的使用期限,无使用期限的不得少于十年;3、销售已办理使用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使用登记证书、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等文件。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使用未经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二)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三)不得超过允许工作参数、范围使用特种设备;(四)不得使用国家或者本市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废:(一)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修理、改造价值的;(二)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条件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报废的其他情形。
1、依照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工作;2、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3、对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规定:1、保持相关标准要求,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2、变更相关事项的,办理变更手续;3、不得超出许可的范围和期限从事生产活动;4、不得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委托方为使用单位;(三)出租配有特种设备的场所的,可以约定使用单位,未作约定的,出租方为使用单位。
不能行使的行为:1、不按时检查、维修燃气设施;2、不及时处理燃气事故;3、发现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表损坏或者泄漏,不及时报告和处理;4、违反规定减量、降压、停气;5、出售不符合质量和标准的液化石油气;6、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天津市。
要求:(一)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三)使用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
不得有以下行为:1、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设备的;2、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设备;3、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进口设备未提前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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