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使用未经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二)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三)不得超过允许工作参数、范围使用特种设备;(四)不得使用国家或者本市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义务:1、做好检验前的准备工作,使特种设备处于适合的待检状态,提供安全的检验环境;2、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有关资料和文件,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3、对检验人员发现的缺陷和问题提出处理或者整改措施并且负责落实。
1、依照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工作;2、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3、对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规定:1、保持相关标准要求,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2、变更相关事项的,办理变更手续;3、不得超出许可的范围和期限从事生产活动;4、不得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
特种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废:(一)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修理、改造价值的;(二)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条件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报废的其他情形。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委托方为使用单位;(三)出租配有特种设备的场所的,可以约定使用单位,未作约定的,出租方为使用单位。
要求:(一)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三)使用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
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定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保证供水正常;2、供水水质、水量和水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3、依照村镇供水价格标准计量收费;4、接受用水户的监督;5、接受水行政及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审计、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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