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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该遵守哪些规定

2024.04.11 公司法 852人浏览举报
解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二)不得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格之外,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三)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四)出售已经设定抵押的商品房,应当书面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并书面告知购房人。

风险提示: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时,除应当遵守应该遵守的规定外,还应当向购房人明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委托书。不得代理销售无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
法律依据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报告编号:NO.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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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福昊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张福昊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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