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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的电梯使用单位应该在电梯的显著位置公示哪些信息

2024.04.11 公司法 1965人浏览举报
解析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保证其管理的电梯安全运行,并在电梯的显著位置公示下列信息:
(一)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以及应急救援电话;
(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基本信息;
(三)电梯维护保养的基本信息。

风险提示:电梯使用单位未在电梯的显著位置公示规定的相关信息的法律责任:由相关部门责令电梯使用单位限期改正;电梯使用单位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
报告编号:NO.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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