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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的电梯制造单位应该在电梯投入使用后履行哪些义务

2024.04.11 公司法 985人浏览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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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并作出记录;
(二)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技术升级、技术培训、技术资料和必需的电梯部件;
(三)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和电梯所在地的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风险提示: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在本市从事电梯维护保养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电梯制造或者安装、改造、修理资质,并在本市设立办事场所。
法律依据
《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
报告编号:NO.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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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福昊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张福昊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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