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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2021.10.17 婚姻家庭 1367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可按共同债务处理。同居期间所负的债务,是指双方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以及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等需要所负的债务。在同居期间,借款人只要是为了同居双方的共同利益,目的是为了同居生活的需要并用于同居生活、生产经营的,不管是以双方名义还是以一方名义与他人建立的债务关系,均应视为同居期间的共同之债。男女一方在同居前所负的债务,同居后与共同生活无关所负的债务可确认为个人债务。基于同居关系期间而产生的共同债务,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即使一方死亡,另一方也应对全部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报告编号:NO.2021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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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居期间的共同债务是指同居期间为了共同生活、生产经营而产生的债务,双方为了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履行扶养、赡养义务、一方或者双方生病所产生的债务。 同居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属于双方共同的债务; 同居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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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斌

河北宾鸿律师事务所

顾斌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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