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应当与其按当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伙人退伙后仅就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退伙后的原因发生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
1、合伙人退伙时,如果进行了结算的,对退伙后产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如果未结算的,只对退伙前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成立合伙企业时,合伙人要签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要载明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等的内容,而合伙人是可以退伙的,退伙要处理债务问题。
退伙后根据其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普通合伙人对退伙前事项引发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取回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退伙之后要外承担债务。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合伙人退伙时对未到期的合伙企业债务,应扣出相应份额,“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对内”不应承担责任。2、退伙人在退伙时因退伙前的相关业务产生的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3、合伙人被除名退伙或擅自退伙,“对外”应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应承担赔偿责任。4、合伙人退伙无效或不符合相关法律要件,对外承担连责任,对内不承担责任。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后退伙,但却因不符合相关法律要求等原因导致退伙无效,与合伙人入伙无效的道理一样,退伙人“对外”应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对内不承担责任。
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产生的对外债务,应当负无限连带责任;对合伙经营所生外债,应先以合伙组织的财产清偿;合伙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时,以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
1、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第53条分两层理解,一是因退伙前原因发生的债务,承担;二是因退伙后原因发生的债务不用承担。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
退伙协议约定退伙之后免责,仍需要承担退伙前的企业债务。退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的约定,不能免除清偿责任,但退伙人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以依据退伙协议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退伙需要承担债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是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退伙之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