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商品房欺诈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将房地产分离出卖;与中介恶意串通;故意隐瞒产权主体问题,故意隐瞒具有优先购买权主体的存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价格欺诈显失公平;一房二卖;非法转让限制房产等。
遇到商品房欺诈时,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一定情形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
商品房属于特殊的高品,对于欺诈行为是否适应双倍或三倍赔偿,目前可适用的法律依据没有明确确定。但可以适用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支持的是不超过一倍,也就是说是双倍了。
商品房欺诈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将房地产分离出卖;与中介恶意串通;故意隐瞒产权主体问题,故意隐瞒具有优先购买权主体的存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价格欺诈显失公平;一房二卖;非法转让限制房产等。
商品房买卖欺诈行为司法认定如下: 1、商品房买卖行为必须有欺诈的故意; 2、商品房买卖行为必须有实施欺诈的行为; 3、受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
合同欺诈行为如下:1、虚假的质量欺诈行为;2、虚假的商品标识欺诈行为;3、虚假的合同主体欺诈行为;4、虚假的宣传欺诈行为;5、虚假的价格欺诈行为。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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