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法律问题无处不在,像线缆坠落致人损害、撤销
监护人资格这类纠纷时有发生。面对这些问题,如何正确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就变得尤为重要。下面我们通过卢振军律师办理的两个真实案例,来了解其中涉及的
法律知识要点及律师是如何运用这些知识解决问题的。
共同危险行为规则在
侵权案件中的运用
先说说线缆坠落致人损害维权案。在这个案件里,涉及到的一个重要法律知识点就是共同危险行为规则。简单来讲,共同危险行为就是多个人都实施了可能造成损害的行为,但不知道具体是谁的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这种情况下,这几个人都要承担
连带责任。
在这个案件中,当事人被货车剐断的过街通信网线击中受伤,但现场多条通信线缆交织,无法确定击中他的线缆具体属于哪家通信
公司,三家通信企业也互相推诿责任。卢振军律师就运用了共同危险行为规则来解决问题。律师通过梳理全部证据,结合现场
证人证言、维修记录,证实三家公司线缆缠绕共存、均在事发路段布设通信线路,向法庭论证三方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即便无法区分具体致害线缆,根据法律规定,这三家通信企业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成功打消了被告“分不清是谁的线就不用赔”的抗辩理由。
为了让案件顺利推进,律师还做了很多具体工作。首先是固定事故完整因果链条,整合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证人证言、病历资料,完整还原车辆剐断线缆、线缆甩击伤人的全过程,区分多重诱因之间的法律关系,论证通信线缆架设不规范是损害发生的前置重要过错,不能将全部责任归于过路货车。其次,逐项梳理损失凭证,区分有效医疗费票据,剔除与外伤无关用药,依托
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伤残
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的计算依据,针对
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充分发表代理意见,让
法院采纳大部分赔偿主张。最后,妥善应对责任划分争议,充分阐述各方过错比例,最终法院酌定三家通信企业承担50%的赔偿责任,同时明确三方承担连带责任,保障了当事人胜诉后能顺利拿到赔偿款。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三家通信公司构成共同侵权,连带向当事人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11166.76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监护权案件中法律关系的区分与证据运用
另一个案例是卢振军律师代理的撤销监护人资格案。这个案件涉及到多个法律要点,比如如何区分监护权和婚姻关系这两类独立的法律关系,以及如何收集证据证明监护人怠于履职。
在这个案件中,患者配偶作为法定第一顺位监护人,长期在外地,从未照料患者、也未承担护理与医疗开支,患者的老年父母承担了全部照料工作。于是,老年父母
委托律师提起撤销监护资格申请。但在庭审中,被申请人将婚姻关系解除作为让出监护权的前置门槛,这就混淆了监护权和婚姻关系这两类独立的法律关系。卢振军律师当庭明确阐释,监护职责、婚姻关系分属不同法律程序,
离婚诉求不能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更不能作为变更监护的交换条件,依据《
民法典》监护顺位、撤销监护法定情形逐条说理,清晰论证被申请人怠于履职符合监护资格撤销法定要件。
同时,由于被申请人长期在外省生活,缺少直接书面证据证明其完全未履行监护义务,律师就整合了多维度证据,如无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判决书、全套住院病历、村镇居委会照料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双方异地
分居生活佐证材料等,形成完整证据链,完整还原配偶长期缺位、父母全程独自照料的客观事实,直观证明被监护人长期处于仅靠父母照料的危困状态。此外,律师还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联系患者两名子女,单独核实监护意愿,固定子女明确放弃监护、同意由祖父母担任监护人的调查笔录,排除了同顺位亲属权属争议。
在律师的努力下,案件快速推进,7月初立案,仅一个月内就完成全部调查取证、庭审工作,并取得终审生效判决。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申请人(患者配偶)的监护人资格,指定老年夫妻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患者的法定监护人,明确以离婚换取监护权的主张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监护权顺利变更后,当事人可依法代理患者办理各类民事事宜,合法权益得到完整司法保护。
卢振军律师毕业于
山东大学法学院,具备扎实、系统的法学理论功底,拥有十余年专业法律服务经验。他深耕民商事、公司合规、侵权赔偿等相关法律领域,能够精准把控案件争议焦点,高效解决各类法律纠纷。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类似的法律问题,不妨寻求像卢振军律师这样专业、负责的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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