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不是国家统一规定的,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以下称年产值)计算。征用耕地按年产值四至六倍补偿;征用有收益的其他土地按年产值二至三倍补偿;征用无收益的其他土地按其相邻耕地标准的50%补偿。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不得铲除。
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是在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过程中对居住房屋或者非居住房屋的价值评估后对该房屋合法拆除并给予房屋产权所有人一定补偿被拆房用途和面积,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如下:1、土地补偿费,土地使用单位依法对被征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征用土地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经济补偿,计算方法为各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土地征收价格,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损向种植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产值计算;3、附着物补偿费,土地使用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他设施,因征地损坏向所在人支付的补偿费;4、安置补贴,用地单位对因征地安置造成的剩余劳动力支付的补偿费,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30倍计算,若单独计算,安置费标准按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4倍。
需要给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
农村征收房屋补偿标准由当地作出征收的人民政府确定,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1、土地补偿费=被征地亩数×年产值×补偿倍数;2、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人数×年产值×补偿倍数;需要安置的人数=被征地数÷征地前人均分配耕地数。
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经济情况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