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权的规定:租赁期限届满的,在同等条件下,原房屋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此外,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而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原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的期限为不定期。
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权的规定:租赁期限届满的,在同等条件下,原房屋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此外,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而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原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的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间届满,出租人继续出租房屋,该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承租的权利。承租人行使优先承租权的,自动在承租人、出租人成立与第三人、出租人合同内容相同的房屋租赁合同,由于承租人行驶了优先购买权,出租人要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我国法律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首先,在法律规定层面,并没有优先承租权这项权利。那么我们通常所说的优先承租权是指基于租赁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不能对抗已经实际承租的善意第三人。
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必须在同等条件下行使。“同等条件”的内容,首先是指同一价值;其次,价款的支付方式与期限也应等同,分期付款方式也相同。
优先承租权不是法定权利,优先购买权才是承租人的法定权利。所谓优先承租权,指租赁合同到期后,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权利。我国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对于优先承租权并没有规定。
租赁权是基于租赁合同这一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的权利,是债权。但是租赁权的属性不是纯粹的债权,《民法典》对租赁权进行了物权化。租赁权突破了传统的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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