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之上,房屋承租人是享有优先续租权的,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行使优先承租权前提是“租赁期限届满”,若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赁关系存续的期间内,其中一方有违约行为或其它原因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就无法满足“租赁期限届满”的条件。
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如果在租赁期限内,房屋所有权人未通知承租人的情况下,直接将房屋出售给他人。房屋所有权人的这种做法就侵犯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必须在同等条件下行使。“同等条件”的内容,首先是指同一价值;其次,价款的支付方式与期限也应等同,分期付款方式也相同。
1、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2、承租人怠于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房屋承租人享有优先续租权。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1、买卖。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最广泛的方式,买卖以价金的支付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2、抵债。抵债是买卖的一种特殊形式,只不过价金支付的条件和期限不同而已。
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租、入股、抵押、买卖、交换、赠与等方式转让。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出让合同。
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我国合同法第230条只规定出租人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但没有明确具体时限。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已废止)第11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租出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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