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一位业主购买了某房地产开发商开发小区的房屋。在购房时,按照开发商的要求,业主签署了车位认筹单及购买
承诺书,并先后支付了车位
定金合计3万元,双方约定后续签订正式车位
买卖合同。然而,之后开发商逾期交房达2年之久,并且明确告知业主案涉车位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基于这些原因,业主放弃了购买车位的打算,双方也就没有签署正式的买卖合同,车位也始终未交付给业主使用。
到了2025年,业主转让了名下小区的房屋。这时,开发商突然将业主起诉至
法院,主张双方已形成事实车位买卖合同关系,要求业主支付剩余车位款55000元、逾期付款利息21909.17元,并且要业主承担本案
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全部维权成本。业主面临这样的起诉,无疑陷入了困境。
书面意向文件的效力抗辩压力
开发商持有业主签署的《车位认筹单》《车位购买承诺书》及3万元定金支付凭证,坚称这些文件已构成买卖合同核心要件,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已经成立生效,业主需要承担继续履行的付款责任。而且,认筹单中明确约定“成功认购房屋后必须购买车位,否则认筹金不予退还”。这就意味着,如果业主抗辩无需购买车位,可能会面临已付3万元定金被没收的风险。
事实履行的真伪认定争议
开发商声称业主选房后已实际占用案涉车位长达6年,并且在转让房屋时将车位权益一并转让给了下家,已经实际享有了车位收益,所以应该支付剩余款项。但业主因为长期在外地工作,并没有实际收房居住,很难直接举证自己未使用车位的事实,只能从交易逻辑层面去推翻开发商的事实主张。
交易惯例的认知差异
在房地产销售中,“认筹+定金”模式常常被开发商当作合同成立的标志。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意向性文件与正式合同的边界认定存在一定的裁量空间,这就需要结合法律规定充分论证本案未满足买卖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
合同效力层级拆解:推翻买卖合同成立主张
律师从合同成立的法定要件出发,清晰地区分了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边界。律师指出,案涉的《车位认筹单》《购买承诺书》仅仅是预约性质的意向文件,它们只约定了价格区间和定金规则,并没有明确车位的具体编号、总价款、支付时间、交付标准、过户义务等买卖合同必备的核心条款。而且,双方后续始终没有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所以案涉车位买卖合同关系实际上并未成立。既然合同关系不成立,开发商也就无权要求业主继续履行付款义务。
违法条款效力否定:破除捆绑销售规则约束
针对认筹单中“购房必须绑定购买车位”的约定,律师明确主张该条款属于房地产销售中明令禁止的捆绑销售行为。这种行为违反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因此,开发商无权依据该条款要求业主强制购买车位,也无权据此没收业主已支付的定金。
事实逻辑反向推演:推翻实际使用主张
对于开发商主张的业主已实际占用车位的事实,律师通过交易时间线进行反向举证。律师指出,开发商在2021年3月才向业主交付房屋,所以不可能存在2019年起业主使用车位的事实。而且,开发商始终无法提供车位交付凭证、出入记录或业主使用车位的任何证据。业主转让房屋时仅仅转交了定金
收据,并没有处置车位所有权,案涉车位始终处于开发商的掌控之下。这就说明,开发商主张的事实履行完全不成立。
过错责任划分:明确开发商违约在先
律师仔细梳理了案件的过错逻辑,发现是开发商逾期交房2年在先,并且明确告知车位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在这种情况下,业主放弃购买车位属于行使合法的抗辩权,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而且,开发商在长达6年的时间内从未向业主催告支付车位款,直到业主转让房屋后才提起诉讼,这本身就不符合正常的交易逻辑,其诉求本质是恶意诉讼,试图侵占业主已付的定金。
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了业主方的抗辩意见,判决驳回了开发商的全部诉讼请求,业主获得了全面胜诉。这意味着业主无需向开发商支付任何车位款和逾期利息,开发商主张的7.69万余元债权全部被驳回。同时,本案的案件受理费773元、开发商主张的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全部维权成本均由开发商自行承担。此外,法院认定案涉车位认筹单中的捆绑销售条款无效,这也为业主后续主张返还已付3万元定金奠定了司法认定基础。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房地产交易中,消费者要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当遇到开发商的不合理要求和强制搭售行为时,不要轻易妥协,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在签订各类合同和文件时,一定要仔细阅读条款,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如果遇到纠纷,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希望大家都能在购房过程中避免类似的纠纷,顺利实现自己的安居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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