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发包方拖欠款项,施工企业陷入困境
原告建筑
公司与被告地产公司签订了小市政工程
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此外还有增量工程。工程按计划如期竣工,经过验收合格后顺利移交使用,质保期也已届满且工程无质量问题。然而,被告却长期拖延结算,仅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对于剩余的工程款以及到期的质保金,一直拒绝支付。这让原告建筑公司的资金压力陡然增大,正常的运营也受到了严重影响。无奈之下,原告
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欠款、质保金以及相关利息。
律师策略:多管齐下,为施工企业维权保驾护航
固定合同计价依据
案涉工程是固定总价合同,这是整个案件的关键。律师明确指出,施工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并且工程验收合格,那么就应该按照合同价加上增量工程价来认定总价款。这就好比我们去商场买东西,事先谈好了价格,只要商品符合要求,商家就应该按照约定的价格付款,不能随意更改。在这个案例中,合同就是双方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发包方不能以各种理由随意扣减价款。
锁定工程已结算事实
为了证明工程已经完成初审结算,律师提交了结算资料、初审定案材料、验收报告、移交单等一系列证据。这些证据就像是一把把钥匙,打开了证明工程已结算的大门。它们清晰地显示出工程的完成情况和结算进度,让发包方无法否认工程已经结算的事实。在
建设工程纠纷中,这些书面文件是认定工程量与价款的关键证据,施工方平时就应该妥善留存并规范提交,以便在遇到纠纷时能够有力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主张质保金到期返还
工程质保期已满,并且没有出现质量问题,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被告理应全额返还质保金。质保金就像是一种保障,在工程质量没问题的情况下,发包方就应该及时退还。律师抓住这一点,明确要求被告返还质保金,为施工企业争取到了应得的权益。
驳斥被告拖延抗辩
被告以“未完成最终审计”为由拒绝支付款项,但律师指出,这一理由既没有合同依据,也不符合事实。工程已经交付使用多年,发包方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计,却长期拖延,事后再以此为由拒付,显然是不合理的。发包方不能因为自己的拖延行为而损害施工企业的利益,
法院也不会支持这种无理的抗辩。
聚焦核心诉求实现
在诉讼过程中,律师重点围绕工程款本金与质保金主张权利。因为这是施工企业的核心利益所在,只有确保这两项诉求得到法院支持,才能最大程度地维护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律师没有被一些无关紧要的问题干扰,而是集中精力解决关键问题,这种策略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
案件结果:法院支持诉求,施工企业成功追回欠款
经过律师的努力,法院全面采纳了代理意见,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被告需要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434897.5元,同时支付质保金50655元,并且案件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主要部分。这一判决让原告成功追回了工程欠款及质保金,实现了诉讼目的,施工企业的资金压力得到了缓解,能够继续正常运营。
律师点评:给施工企业的几点启示
尊重合同约定
在固定总价合同中,施工方按约完成工程且验收合格,发包方就应该按照约定支付价款,不能以未完成内部审计等理由长期拖欠工程款。合同是双方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应该遵守。施工企业在签订合同时,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出现漏洞。
及时返还质保金
工程质保期届满且无质量问题,发包方必须全额返还质保金,不得无故扣留。质保金是对工程质量的一种保障,而不是发包方拖延付款的借口。施工企业要关注质保期的时间节点,在质保期届满后及时要求发包方返还质保金。
保存关键证据
建设工程纠纷中,竣工验收报告、移交单、结算资料确认单等是认定工程量、价款及质保金返还的关键证据。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要妥善保存这些证据,并且按照规定规范提交。这些证据就像是施工企业的“护身符”,在遇到纠纷时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及时维权
发包方拖延结算、拖延付款的,施工方应及时通过诉讼维权。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与付款主张通常比较容易获得法院支持,施工企业不要因为担心麻烦或者害怕得罪发包方而放弃维权。及时采取法律手段,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建设工程领域遇到纠纷时,施工企业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依靠专业律师的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施工企业在日常经营中也要注意合同管理和证据保存,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纠纷。希望这个案例能给广大施工企业带来一些启示,让大家在建设工程的道路上少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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