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案件缘起:跨国贸易遇难题
委托人是一家注册于境外的科技公司,它是国内某品牌隔热材料产品的海外供货方。被告甲、乙两公司是关联公司,其中甲公司长期从委托人处进口隔热产品,然后以乙公司的名义在国内销售。2022年,双方签订了采购确认单,总货值约22万余美元,付款方式约定为30%定金、55%到货前支付、15%到货后30天内支付。
委托人按照约定交付了货物,然而两被告却未能足额结清货款。经过多次对账确认,截至起诉前,两被告仍拖欠货款约1.3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9.5万元。委托人多次催讨都没有结果,无奈之下委托专业律师提起诉讼。
难点剖析:合同与责任的迷雾
这起案件存在两个核心难点。首先,买卖合同关系仅与甲公司建立,那么乙公司是否应承担共同付款责任呢?其次,被告主张因上游项目未验收导致无法支付尾款,并且认为逾期付款损失没有合同依据。这两个问题就像两座大山,横亘在委托人维权的道路上。
律师策略:精准出击破难题
突破合同相对性,锁定关联公司责任
虽然买卖合同是委托人与甲公司签订的,但乙公司先后两次在《对账单》上加盖公章确认欠款金额。律师敏锐地抓住了这一关键细节,指出乙公司是甲公司控股的关联公司,其盖章行为表明是自愿加入债务,所以乙公司应与甲公司承担共同付款责任。这一观点最终得到了法院的采纳,为委托人争取到了更有力的保障。
明确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标准
合同中虽然没有约定违约金,但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提出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可按LPR加计30%-50%计算逾期损失。律师主张自货物到港后30日(即2022年9月18日)起,以LPR的1.5倍计算逾期损失。最终法院酌定按年利率3.65%(当时一年期LPR)支持了这一主张,让委托人的损失得到了合理补偿。
申请财产保全,保障判决执行
为了确保判决能够顺利执行,律师在诉讼中及时申请了财产保全。虽然产生了约970元的保全费,但法院认定该费用为维权必要支出,由被告负担。这一举措有效地保障了委托人的权益,避免了“胜诉后无法执行”的风险。
案件结果:正义终得伸张
经过法院的审理,完全支持了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货款12991.95美元(折合人民币不超过95179.12元),同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未付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9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也由两被告共同负担。这一判决让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维护。
案例启示:涉外贸易需谨慎
这起案例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启示。对于外贸企业来说,在涉外买卖合同纠纷中,即使合同仅与一方签订,关联公司通过盖章对账等方式自愿加入债务的,仍需承担共同付款责任。同时,即使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企业仍可依法主张按LPR计算的逾期损失。及时申请财产保全,也能有效降低“胜诉后无法执行”的风险。
在进行涉外贸易时,企业要审慎选择合作伙伴,签订详细明确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遇到纠纷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相信在专业律师的助力下,企业能够在涉外贸易的道路上走得更加稳健。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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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超律师
北京德衍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执业地:北京
擅长: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继承、刑事辩护、民间借贷
亮点:
在本平台上有该律师代理的“婚内擅自赠与第三者财产纠纷案|张超律师梳理资金证据链,确认赠与无效追回财产”等2个婚姻家庭案例。
律师简介
张超律师|北京德衍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咨询电话17611159008
标签/核心身份
军队转业律师·北大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硕士
北京副中心基层依法治理专家库成员、社区矫正专家库成员
12348法援律师
北京副中心综治中心值班律师
关于我
曾长期任职于中央军委,从事军队政法领域工作,拥有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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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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