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纠纷面前,当事人常常会陷入不知所措的境地。而专业且善于沟通的律师,能够为当事人排忧解难。江苏中虑(南通)律师事务所的金永胜律师,就是这样一位能与当事人高效沟通、精准解决问题的法律专家。
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精准抗辩维护权益
金永胜律师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卓越的专业能力。曾有这样一个案例,原告昆山某公司因工程工期、质量及保证金问题,将甲建筑公司、乙安装公司及担保人L某诉至法院,索赔巨额违约金与损失。金律师作为甲建筑公司的代理人,在与当事人的沟通中,详细了解案件细节,精准抓住核心争议点。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通俗化解释:这就好比你和朋友约好一起去看电影,结果突然遇到地震,你没办法去了,这就是不可抗力。这种情况下,你不用承担违约的责任,但你得赶紧告诉朋友,免得他还在电影院白等,而且你最好能拿出证据证明真的发生了地震。
案例关联说明:在本案中,金律师主张工期应依法顺延,因为存在不可抗力、停电停水、原告方原因及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等不可归责于被告的情形。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被告关于工期顺延的抗辩,为法院采纳司法鉴定意见、扣减合理延期天数提供了法律依据。
金律师围绕原告诉求展开针对性抗辩,针对工期逾期问题,提交相关证据佐证工期延长的合理原因;针对工程质量问题,抗辩该质量问题已超过质保期,且原告已确认工程完工。同时,明确界定了L某的担保责任范围和乙安装公司的责任边界。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部分高额诉讼请求,仅判令甲建筑公司支付合理范围内的工期延误违约金及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成功为当事人减少了不必要的经济支出。
二、工程款债权追索:追回应有赔偿
在工程款债权追索案中,原告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面临着第三人未足额支付工程款的困境。被告Z某作为第三人主要股东,在第三人设立及增资期间抽逃出资,导致第三人无足够财产清偿债务。金律师在与当事人沟通后,深入分析案件,确定了通过诉讼追回被告抽逃出资以实现债权的策略。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法条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通俗化解释:假如一家公司欠了别人钱还不上,发现有股东偷偷把自己投的钱拿走了,那债权人就可以要求这个股东在拿走的钱和利息范围内,对公司还不上的部分承担责任,就像借钱的人还不上,当初帮忙把钱拿走的人也要一起负责。
案例关联说明:在本案中,金律师依据此规则,要求被告Z某在抽逃出资2900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所欠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原告的诉求,最终法院判决Z某在290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为原告的债权实现提供了保障。
三、火灾赔偿纠纷:明确责任划分
在行车集电器短路致火灾的案件中,Z公司作为出租方,一审法院酌定其承担20%次要责任。B公司及股东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金律师在处理此案时,与当事人充分沟通,了解案件全貌,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分析和辩护策略。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通俗化解释:就好像一个人开了一家公司,别人来要债的时候,如果他不能证明公司的钱和自己的钱是分开的,那他就要和公司一起还钱。
案例关联说明:在本案中,B公司事发时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王某未能证明财产独立于公司,被判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对王某连带责任的认定,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B公司承担主要责任,驳回B公司、王某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金永胜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实务经验和高效的沟通能力,在各类复杂案件中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有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泛好评。他始终秉持“客户至上”的理念,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最大限度维护客户权益,是当事人值得信赖的法律伙伴。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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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永胜律师
江苏中虑(南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地:南通执业10年
律师简介
江苏中虑(南通)律师事务所首席创始合伙人、主任;
南通市崇川区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和房地产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江苏省民商事诉讼律师高级研修班(第三期)学员;
全国律师资格考试1999年度南通地区第一名;
南通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业务专长:专注民商事争议解决。尤其在建设工程、公司法等领域较为擅长,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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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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