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专业背景与执业经历:深厚积淀铸就实力
金永胜律师是江苏中虑(南通)律师事务所首席创始合伙人、主任律师。他拥有法学本科学历,执业年限达10年,执业证号为13206201610616776。早在1999年,他就在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南通地区取得第一名的优异成绩。金律师专注民商事争议解决,尤其在建设工程、公司法、火灾赔偿等领域有着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他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及社会团体的常年法律顾问,包括海安润泽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江苏内蒙古江苏商会、江苏巨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累计为20余家公司提供服务,展现出强大的专业能力与行业影响力。
建设工程纠纷:精准抗辩维护权益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金律师展现出了精准的专业把控能力。原告昆山某公司因工程工期、质量及保证金问题,将甲建筑公司、乙安装公司及担保人L某(化名)诉至法院,索赔巨额违约金与损失。金律师作为被告甲建筑公司的代理人,围绕原告诉求展开针对性抗辩。针对工期逾期问题,他重点抗辩备案合同对原合同的变更效力,主张工期应依法顺延,并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工期延长系不可抗力、停电停水、原告方原因及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等不可归责于被告的情形,为法院采纳司法鉴定意见、扣减合理延期天数提供了有力支撑。对于工程质量问题,他抗辩该质量问题已超过质保期,且原告已确认工程完工,有效反驳了原告的不合理索赔主张。同时,他还明确界定了L某的担保责任范围和乙安装公司的责任边界,清晰划分各方责任。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部分高额诉讼请求,仅判令甲建筑公司支付合理范围内的工期延误违约金及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成功为当事人减少了不必要的经济支出。
债权追索案件:助力客户实现债权
在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中,原告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乙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后第三人未足额支付工程款。被告Z某(化名)作为第三人主要股东,在第三人设立及增资期间抽逃出资,导致第三人无足够财产清偿债务。金律师帮助原告依法起诉,要求被告在抽逃出资2900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所欠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确认抽逃出资事实,支持原告追回抽逃出资的诉求,判决Z某在290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为原告的债权实现提供了保障。
火灾赔偿案件:二审维持公正判决
在行车集电器短路致火灾案件中,Z公司出租的厂房因承租人T公司所有并使用的行车集电器故障引发火灾。消防及事故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直接原因是B公司设备电气短路打火,间接原因系B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下班未断电、未处置初期火情等。Z公司作为出租方,已尽到园区管理义务,一审法院酌定其承担20%次要责任。B公司事发时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王某(化名)未能证明财产独立于公司,被判承担连带责任。B公司及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主张Z公司承担主要责任、消防等级不达标、应追加设备生产方等理由,均未被二审法院采纳。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B公司承担主要责任,驳回B公司、王某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金永胜律师始终秉持“客户至上”的理念,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为客户提供高效、精准的法律解决方案。无论是复杂的建设工程纠纷,还是债权追索、火灾赔偿等案件,他都能精准把握案件核心,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最大程度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在未来的法律道路上,相信金律师将继续以专业的态度和负责的精神,为更多客户排忧解难。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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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永胜律师
江苏中虑(南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地:南通执业10年
律师简介
江苏中虑(南通)律师事务所首席创始合伙人、主任;
南通市崇川区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和房地产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江苏省民商事诉讼律师高级研修班(第三期)学员;
全国律师资格考试1999年度南通地区第一名;
南通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业务专长:专注民商事争议解决。尤其在建设工程、公司法等领域较为擅长,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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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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