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捍卫国有资产安全,为企业保驾护航
某国有资产投资经营
公司购买的商业房产被
法院查封,面临巨大财产损失风险。何玉婵律师接受委托后,紧扣法律规定,围绕查封前签合法合同、查封前合法占有、已付全部购房款、非因自身原因未过户四大核心要件组织证据,完整还原交易事实。最终,法院判决不得执行案涉全部房产,确认房屋归国企所有,判令房企限期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
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
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通俗来讲,就好比你买了一套房子,在房子被法院查封之前,你已经和卖家签了合同,也住进去了,钱也付完了,没过户不是你的错,那法院就不能执行这套房子。在本案中,该规则支撑了国企的抗辩,因为国企完全满足上述条件,所以成功排除了执行,维护了国有资产安全。
(2)化解复杂遗产纠纷,兼顾亲情与法律
一起涉及多处房产、车辆、
股权的复杂继承纠纷,各方矛盾重重,协商陷入僵局。何玉婵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涉案十余项遗产的权属、份额及继承关系,为委托人制定合理可行的调解方案。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全体继承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既保障了委托人财产权益,也兼顾了家庭亲情与弱势群体利益。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
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这就像分蛋糕,一般情况下大家平均分,但如果有人有特殊困难,或者对被继承人照顾得多,就可以多拿一些。在本案中,何玉婵律师依据此规则,结合家庭实际情况,为各方制定了合理的调解方案,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3)厘清物业合同责任,避免巨额赔偿
某生态建设公司与
雅安某物业公司因滨江绿廊绿化维护服务产生
合同纠纷,生态公司诉请物业公司赔偿超560万元损失,物业公司反诉索要欠付
物业费。何玉婵律师经梳理证据、厘清事实,精准抓住案件核心焦点,指出生态公司无法证明苗木死亡与物业公司养护存在因果关系。最终,法院驳回生态公司全部本诉请求,判令其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相应利息。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如果一方没按合同
办事,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案中,生态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违约给其造成了损失,所以不能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该规则支撑了物业公司的抗辩,使其避免了巨额赔偿。
(4)精准应对工程纠纷,实现重大减损
某大型建筑企业起诉委托方,主张支付工程款、
履约保证金、电力押金及利息等,合计诉求金额巨大。何玉婵律师作为委托方核心代理律师,全面梳理案情、严格审核证据,精准锁定案件争议焦点,提出多项关键抗辩。最终,法院采纳律师核心意见,原告诉求大幅削减,委托方仅需支付合理工程款及保证金,实现重大减损。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这就好比盖房子,事先约定好了怎么算钱,就按约定来,如果有变化,双方又谈不拢,就可以参考当地的标准来算。在本案中,何玉婵律师依据此规则,主张变更项目与工程量超幅部分应按定额下浮15%计价,有效压缩了不合理诉求,为委托方实现了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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