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波折:从焦化
公司到节能公司
2017年8月,杨某怀着对工作的期待,入职某焦化公司,成为一名通勤车司机。此后,他与公司分别在2018年、2020年、2021年签订了
劳动合同,工作也算稳定。然而,2021年12月1日,杨某根据某焦化公司的指示,与某节能技术公司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21年至2023年,岗位依然是通勤司机。这看似平常的工作调动,却为之后的纠纷埋下了伏笔。
公司停产:返岗之路困难重重
2023年5月,某节能公司突然停产,要求杨某回家休息等待复产通知。杨某本以为这只是短暂的停歇,然而到了9月下旬,他得知公司已复产,便多次要求返岗,可却遭到了公司的拒绝。这让杨某陷入了困境,工作没了着落,生活也受到了影响。
单方解约:
仲裁初战遭遇挫折
2023年11月,某节能公司单方通知杨某解除
劳动关系,并停缴了他的
社保。这一突如其来的决定让杨某感到愤怒和无助,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他申请了
劳动仲裁,仅要求某焦化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仲裁委员会认为某焦化公司并非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且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非该公司出具,驳回了杨某的全部仲裁请求。这一结果让杨某感到十分沮丧,但他并没有放弃,而是决定委托杨洋律师代理此案,继续为自己的权益而战。
律师介入:精准分析寻找突破口
杨洋律师接案后,立即深入了解案情,调取并查阅相关材料,指导杨某收集证据,并制作了详细的法条及案例检索报告。经过仔细分析,杨洋律师发现某焦化公司与某节能公司存在诸多关联。两公司
股东完全一致,主要管理人员绝大部分一致,注册地址一致,经营范围存在交叉关联。从杨某的工资流水、
个税缴纳明细及社保缴费记录可以看出,同一时间段,杨某在收到某节能公司工资的同时,又收到某焦化公司支付的通勤车报销款;在与某焦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间,某节能公司曾作为工资发放主体;在与某节能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间,某焦化公司亦在个别月份作为工资发放主体。工资发放主体、个税代缴主体及社保缴纳主体均不完全一致,明显存在财务混同。
杨洋律师认为,两公司在人员、业务、财务方面均存在混同,符合关联公司的法律特征。两公司对杨某存在混同用工,且均与杨某订立过劳动合同。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杨某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仲裁策略:巧妙布局避免重复起诉
鉴于杨某此前申请仲裁已被驳回,若将两公司共同列为被申请人,可能构成重复起诉。杨洋律师经过深思熟虑,决定以某节能公司为被申请人、某焦化公司为第三人,申请仲裁,要求某节能技术公司向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
赔偿金9.6万元。
庭审交锋:有理有据为劳动者发声
在庭审中,杨洋律师主要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见。首先,某节能公司违法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该公司于2023年5月停产,应以杨某2022年4月至2023年4月期间的工资为基础计算
平均工资,并以此为标准计算经济赔偿金。其次,详细阐述了某焦化公司与某节能公司系关联公司的事实,从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强调两公司对杨某存在混同用工,杨某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仲裁胜利:劳动者权益得到维护
经过激烈的庭审交锋,仲裁委员会全面采纳了杨洋律师的意见,裁决某节能公司向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6万元。这一结果让杨某感到十分欣慰,他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这场劳动争议案的胜利,不仅为杨某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宝贵的参考。杨洋律师凭借专业的
法律知识、敏锐的洞察力和严谨的办案态度,在复杂的劳动纠纷中为劳动者找到了维权的突破口。她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在面对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劳动者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同时选择专业的律师为自己保驾护航。相信在杨洋律师这样专业律师的努力下,会有更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劳动市场也会更加公平、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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