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珍律师破“车库归属”迷局,助国企获赔76万赢地下权益战
解析
某某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资公司”)是“某某中心”项目4层以上294套人才公寓的合法业主。而该项目的开发商是某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某某公司”)。原本相安无事的局面,却因为地下室的问题被打破。
根据2006年立某某公司与温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下室除公用设施外,一律作为车库供全体业主共同使用,归全体业主所有。然而,项目建成后,立某某公司的做法却让人愤怒。他们不仅擅自将地下室部分区域改作商场出租,还委托物业公司对停车位收费并全部占为己有,甚至破坏了地面的道路和绿化带。
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某某资公司自然不会坐视不管。他们委托了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的张国珍律师团队,向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地下室共有权、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一场激烈的法律较量就此拉开帷幕。
面对某某资公司的起诉,立某某公司自然不会轻易认输,他们提出了一系列强力抗辩,包括“原告无权起诉”“车库属开发商所有”“已过诉讼时效”等。但张国珍律师团队沉着冷静,精准锁定了三大突破口,逐一化解了这些难题。
确认原告业主身份合法
立某某公司声称某某资公司无权起诉,然而张国珍律师指出,某某资公司虽通过管委会划拨取得房产,但已依法登记为294套房屋的产权人,具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资格。这就从根本上证明了某某资公司有权利为地下室的权益维权,有力地回击了立某某公司的第一个抗辩。
援引土地出让合同约定
立某某公司辩称《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约定“车位、车库归出卖人所有”,但张国珍律师没有被这个表面的合同条款所迷惑。她回溯到土地出让合同中的原始约定,指出土地出让时的限制性条件对开发商具有约束力,开发商不能通过格式条款排除业主的共有权。法院最终采纳了这一观点,认定地下室车位(不含人防)归全体业主共有。这一突破,抓住了案件的关键,让立某某公司的第二个抗辩也不攻自破。
成功申请追加第三人
立某某公司还以“项目另有业主尉闻锐,原告无权单独起诉”为由抗辩。张国珍律师团队迅速行动,协助法院依法追加尉闻锐为第三人,确保诉讼主体完整,扫清了程序上的障碍。同时,法院还驳回了立某某公司关于“行政争议”“诉讼时效已过”等抗辩,认定本案属于民事物权纠纷,且被告的持续占用行为未超过诉讼时效。
经过张国珍律师团队的不懈努力,案件终于迎来了令人满意的结果。某某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3年作出判决:确认“某某中心”地下室(不含人防3938㎡)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立某某公司赔偿某某资公司商场及车位租金收益损失762710.83元;驳回某某资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确认50%份额、物业公司连带赔偿等)。
法院认定,地下室车位不能出售、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属于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开发商利用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应归全体业主共有。某某资公司按专有面积占比(39.80%)可分得收益76万余元。
这起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涉及土地出让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政府划拨文件等多层法律关系。张国珍律师的代理工作亮点十足,为我们展示了专业律师的价值。
善于从“源头文件”中寻找权利依据
张国珍律师没有死磕《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是深入研究土地出让合同中的原始约定,抓住了“开发商受让土地时的承诺不可反悔”这一关键。这种从源头寻找权利依据的方法,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精准识别共有部分的性质
在案件中,张国珍律师主张地下室车位属于不可分割的共有部分,而非按份共有,避免走入“50%份额”的法律误区,最终获得法院支持。这体现了她对法律条文的精准理解和运用,以及对案件细节的敏锐把握。
程序与实体并重
在办案过程中,张国珍律师积极推动追加第三人,化解被告的“程序陷阱”;同时有效举证租金收益、专有面积占比,使赔偿数额有据可依。这种程序与实体并重的做法,确保了整个诉讼过程的顺利进行,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利益。
这起案件也为广大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敲响了警钟: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单方约定的“车库归出卖人所有”,如果与土地出让时的承诺相悖,法院完全可以认定其无效。维权,从来不是开发商的“一言堂”。而张国珍律师用她的专业和智慧,让土地出让合同里写下的“归全体业主所有”,真正得到了兑现。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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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珍律师
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温州执业12年
擅长:
知识产权、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
律师简介
张国珍律师,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本科毕业于国家211、985重点高校西南交通大学,硕士毕业于国家重点政法院校华东政法大学,现为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 张国珍律师长期致力于法律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法学功底深厚,工作踏实严谨,认真负责,并积累了各类良好的资源,能够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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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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