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法律界的金永胜律师,以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度的责任意识,为众多客户解决了复杂的法律问题。
专业背景深厚,多领域展现实力
金永胜律师毕业于法学本科,拥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他是江苏中虑(南通)
律师事务所首席创始合伙人、主任律师。1999年,他在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南通地区拔得头筹,这一成绩足以证明他在
法律知识储备上的深厚功底。他专注民商事争议解决,尤其在
建设工程、
公司法、
火灾赔偿等领域表现出色。执业10年来,他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为多家大、中型企业及社会团体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累计为20余家
公司服务,展现出强大的专业能力与行业影响力。
建设工程纠纷抗辩,精准维护权益
在金律师代理的一起建设工程
合同纠纷中,原告昆山某公司因工程工期、质量及
保证金问题,将甲建筑公司、乙安装公司及担保人L某(化名)诉至
法院,索赔巨额违约金与损失。金律师作为被告甲建筑公司的代理人,在审理过程中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精准抓住核心争议点。针对原告主张的工期逾期及巨额违约金,他重点抗辩备案合同对原合同的变更效力,主张工期应依法顺延,并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工期延长是不可抗力、停电停水、原告方原因及设计变更、工程
签证等不可归责于被告的情形,为法院采纳
司法鉴定意见、扣减合理延期天数提供有力支撑。对于原告主张的工程严重质量缺陷,他抗辩该质量问题已超过质保期,且原告已确认工程完工,有效反驳了不合理索赔主张。同时,明确界定L某的担保责任范围和乙安装公司的责任边界,清晰划分各方责任,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的法律风险与经济损失。最终,法院依法驳回原告部分高额诉讼请求,仅判令甲建筑公司支付合理范围内的工期延误违约金及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成功为当事人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支出。
追回应收工程款,保障债权实现
在另一起
股东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中,原告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乙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后第三人未足额支付工程款,该债权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被告Z某(化名)作为第三人主要股东,在第三人设立及增资期间抽逃出资,导致第三人无足够财产清偿债务。为追回被告抽逃的出资、保障债权实现,原告依法起诉。金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经验,协助原告进行诉讼。法院审理后确认抽逃出资事实,支持原告追回抽逃出资的诉求,判决Z某在290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为甲安装公司的债权实现提供了保障。
金永胜律师始终秉持“客户至上”的理念,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最大限度维护客户权益。无论是复杂的建设工程纠纷,还是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他都能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准的抗辩技巧,为客户提供高效、精准的法律解决方案,是值得客户信赖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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