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资质,开启法律征程
金永胜律师拥有深厚的法学底蕴,本科的法学
教育背景为他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1999年,他在全国律师资格考试中脱颖而出,成为
南通地区第一名,这一辉煌成绩无疑是他法律生涯的闪亮开端。此后,他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不懈的努力,成功获得了律师执业资格,执业证号13206201610616776正式成为他在法律江湖中行走的独特标识。
他是
江苏中虑(南通)
律师事务所的首席创始合伙人兼主任律师,在长达10年的执业生涯中,不断深耕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他专注于
建设工程、
公司法、
火灾赔偿等领域,就像一位技艺精湛的工匠,在这些专业领域中精雕细琢。他的专业能力得到了广泛认可,担任着海安润泽表面处理有限
公司、江苏
内蒙古江苏商会、江苏巨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20余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这些企业涵盖了不同的行业和规模,充分证明了金律师的专业实力和广泛影响力。
经典案例,彰显专业风采
金律师的执业证号见证了他在法律舞台上的一次次精彩演出,每一个案例都是他专业能力的生动体现。
在建设工程
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昆山某公司因工程工期、质量及
保证金问题,将甲建筑公司、乙安装公司及担保人L某诉至
法院,索赔巨额违约金与损失。金永胜作为被告甲建筑公司的代理人,凭借敏锐的洞察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精准抓住案件核心争议点。他围绕原告诉求展开针对性抗辩,针对工期逾期问题,重点抗辩备案合同对原合同的变更效力,主张工期应依法顺延,并提交相关证据佐证工期延长系不可抗力、停电停水、原告方原因及设计变更、工程
签证等不可归责于被告的情形。对于工程质量问题,他抗辩该质量问题已超过质保期,且原告已确认工程完工。同时,他还明确界定了L某的担保责任范围和乙安装公司的责任边界。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部分高额诉讼请求,成功为当事人减少了不必要的经济支出,充分展现了金律师在复杂工程纠纷案件中的专业把控能力和精准抗辩技巧。
在工程款债权追索案中,原告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乙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后第三人未足额支付工程款。被告Z某作为第三人主要
股东,在第三人设立及增资期间抽逃出资,导致第三人无足够财产清偿债务。金律师代理原告依法起诉,要求被告在抽逃出资2900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所欠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确认抽逃出资事实,支持了原告的诉求,判决Z某在290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为原告的债权实现提供了有力保障。
还有行车集电器短路致火灾案,2024年,Z公司出租的厂房因承租人T公司的行车集电器故障引发火灾。消防及事故调查组认定了事故原因,一审法院酌定Z公司承担20%次要责任。B公司及股东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金律师凭借扎实的
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让二审法院驳回了他们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再次彰显了他在火灾赔偿领域的专业能力。
坚守理念,铸就法律口碑
金永胜律师始终秉持“客户至上”的理念,将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他深知,每一个案件对于当事人来说都至关重要,可能关系到他们的财产、声誉甚至未来。因此,他对待每一个案件都全力以赴,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真诚的服务态度,为客户排忧解难。
他的执业证号13206201610616776不仅是他身份的象征,更是他专业、责任和信誉的体现。在南通地区,金律师凭借自己的努力和才华,赢得了客户的广泛好评和法律界的高度认可。他担任着南通市
崇川区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和
房地产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南通市律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惩戒委员会委员、南通市律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环境资源与能源业务委员会委员等重要职务,为南通地区的法律事业发展贡献着自己的力量。
金永胜律师,这位手持13206201610616776执业证号的法律勇士,将继续在法律的道路上砥砺前行,用专业和责任为客户撑起一片公平正义的天空,书写更多精彩的法律传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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