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专业资质与荣誉傍身,奠定坚实基础
金律师在1999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南通地区获得第一名,这一成绩充分证明了他扎实的法律功底。他还是江苏省民商事诉讼律师高级研修班(第三期)学员,南通大学法学院《律师与公证》课程课外导师。同时,他担任多个重要职务,如南通市崇川区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和房地产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等,这些都体现了他在行业内的专业地位和影响力。
建设工程纠纷:精准抗辩,维护被告权益
在代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昆山某公司因工程工期、质量及保证金问题,将甲建筑公司、乙安装公司及担保人L某(化名)诉至法院,索赔巨额违约金与损失。金律师作为被告甲建筑公司的代理人,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进行了针对性抗辩。针对工期逾期问题,他重点抗辩备案合同对原合同的变更效力,主张工期应依法顺延,并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工期延长是不可抗力、停电停水、原告方原因及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等不可归责于被告的情形。对于工程质量问题,他抗辩该质量问题已超过质保期,且原告已确认工程完工。同时,他还明确界定了L某的担保责任范围、乙安装公司的责任边界。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部分高额诉讼请求,成功为当事人减少了不必要的经济支出。
工程款债权追索:抽丝剥茧,保障债权实现
在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中,原告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乙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后第三人未足额支付工程款。被告Z某(化名)作为第三人主要股东,在第三人设立及增资期间抽逃出资,导致第三人无足够财产清偿债务。金律师协助原告依法起诉,要求被告在抽逃出资2900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所欠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确认抽逃出资事实,支持了原告的诉求,为原告的债权实现提供了保障。
火灾赔偿案件:据理力争,二审维持原判
2024年,Z公司出租的厂房因承租人T公司所有并使用的行车集电器故障引发火灾。消防及事故调查组认定了事故原因,一审法院酌定Z公司承担20%次要责任。B公司事发时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王某(化名)未能证明财产独立于公司,被判承担连带责任。B公司及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金律师协助Z公司据理力争,二审法院未采纳B公司及王某的上诉理由,维持原判,再次体现了金律师在案件中的专业把控能力。
金永胜律师始终秉持“客户至上”的理念,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展现出严谨的态度和对细节的精准把控。他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实务经验和高度的责任意识,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值得信赖的专业律师。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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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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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永胜律师
江苏中虑(南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地:南通执业10年
律师简介
江苏中虑(南通)律师事务所首席创始合伙人、主任;
南通市崇川区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和房地产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江苏省民商事诉讼律师高级研修班(第三期)学员;
全国律师资格考试1999年度南通地区第一名;
南通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业务专长:专注民商事争议解决。尤其在建设工程、公司法等领域较为擅长,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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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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