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纠纷:为实际施工人追回应得工程款
在建设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保障一直是一个重要问题。王亚红律师曾接手过这样一起案件。原告A作为木工实际施工人,与被告B1签订承包合同,完成了项目部分木工工程,经结算确认总工程款为1939000元。然而,B1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尚欠482928元未付。A委托王亚红律师起诉,要求B1和总包方B2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
面对B1提出的质量不合格、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抗辩,以及B2以无合同关系、已超付工程款为由拒绝承担责任的情况,王亚红律师展现出了扎实的专业功底。她结合生效判决认定案涉
合同无效,但以双方签字的《工程结算单》作为核心依据,确定了总工程款金额。同时,她还逐项剔除了B1主张的无依据扣款、重复扣款、
工伤赔偿等非工程款项目,精准核对出实际欠付金额。对于质量抗辩,依据生效判决,认定质量问题已另案处理完毕,不能作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在界定总包责任时,明确A与B2无直接合同关系,B2已超付工程款,依法不承担
连带责任,从而聚焦向B1主张权利。
最终,
法院采纳了王亚红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B1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A支付工程款482928元及利息,驳回对被告B2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B1全额负担。这一案件不仅为原告A追回应得的工程款,还明确了无效建设工程合同可按有效结算文件主张工程款、质量维修费用已处理则不得拒付工程款的裁判规则,为
赤峰地区的实际施工人追索劳务工程款提供了典型参考。
农村集体土地纠纷:助力村民小组拿回被占土地
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属和使用问题,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王亚红律师曾处理过一起村民小组与他人的土地纠纷案件。原告A(村民小组)认为被告B长期占用其集体所有的47.99亩土地拒不返还,起诉要求返还土地并赔偿经济损失。一审法院以A未取得权属证书、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诉请。A不服,委托王亚红律师提起上诉。
王亚红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进行了权属证据补强。二审中,她调取并提交了镇政府证明、
土地确权界址点成果表、村委会卫星图等关键证据,证明土地虽未发证,但权属归A所有。同时,结合另案生效判决,证明B承包的土地包含A的地块,相邻村民小组仅主张自有部分,已放弃案涉土地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她聚焦核心诉求,围绕“返还土地”重点论证,对经济损失部分结合土地治理情况合理取舍,提高了二审改判概率。庭审中,她有效运用
证人证言、官方确权材料、B自认事实,形成完整证据链,成功推翻了一审事实认定。
二审法院采纳了王亚红律师的意见,撤销一审判决,判令B于2025年10月31日前向A返还47.99亩土地,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一、二审
诉讼费均由B承担。这一案件明确了集体土地虽未颁发权属证书,但有政府确权材料、指界记录、关联判决佐证的,可认定权属,为赤峰地区农村集体土地被侵占维权提供了重要判例参考。
刑事辩护: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
在刑事辩护领域,王亚红律师同样表现出色。被告人B因涉嫌
诈骗罪被提起
公诉,2019年期间在境外诈骗集团从事客服相关工作,参与电信
网络诈骗活动,违法所得30000元。B系初犯、无前科,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委托王亚红律师为其辩护,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
缓刑。
王亚红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
罪名不持异议,全力争取从轻、从宽处理。她全面梳理了B的从轻情节,重点论证B系从犯、初犯偶犯、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同时,结合B的家庭情况(需
抚养子女)、悔罪态度、无再犯风险,向法院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在整个过程中,她全程配合认罪认罚程序,推动检察院与法院采纳从宽处理意见。
最终,法院采纳了王亚红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判决B犯诈骗罪,判处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
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退缴违法所得30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这一案件明确了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从犯、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可大幅从轻并适用缓刑的裁判规则,为赤峰地区同类跨境诈骗轻罪案件辩护提供了典型参考,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王亚红律师凭借着专业的
法律知识、严谨的办案态度和出色的庭审应变能力,在赤峰地区的法律界树立了良好的口碑。无论是建设工程纠纷、农村集体土地纠纷还是刑事辩护,她都能精准把握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为当事人制定最优诉讼策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未来的日子里,相信王亚红律师将继续为赤峰地区的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赤峰地区的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