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永胜律师:“客户至上”理念下,在民商争议中捍卫合法权益
解析
江苏中虑(南通)律师事务所首席创始合伙人、主任律师金永胜,在南通法律界有一定影响力。
专业背景与丰富经验,铸就坚实基础
金律师法学本科出身,拥有10年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3206201610616776。1999年,他在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南通地区取得优异成绩。他专注民商事争议解决,在建设工程、公司法、火灾赔偿等领域尤为擅长。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与丰富的实务经验,为多家大、中型企业及社会团体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累计为20余家公司提供服务。他还担任海安润泽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江苏内蒙古江苏商会、江苏巨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的法律顾问。
“客户至上”理念,全力维护权益
金律师始终秉持“客户至上”的理念,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最大限度维护客户权益。在处理各类案件时,他总是以客户的利益为出发点,精准制定辩护策略。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昆山某公司因工程工期、质量及保证金问题,将甲建筑公司、乙安装公司及担保人L某(化名)诉至法院,索赔巨额违约金与损失。金律师作为被告甲建筑公司的代理人,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围绕原告诉求展开针对性抗辩。针对工期逾期问题,他主张工期应依法顺延,并提交相关证据;针对工程质量问题,他抗辩质量问题已超过质保期;同时,明确界定了各方责任,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部分高额诉讼请求,为当事人减少了不必要的经济支出。
精准把控案件,展现专业实力
在工程款债权追索案中,原告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乙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工程结算后第三人未足额支付工程款。被告Z某(化名)作为第三人主要股东抽逃出资,导致第三人无足够财产清偿债务。金律师助力原告依法起诉,要求被告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原告的诉求,保障了原告的债权实现。
在行车集电器短路致火灾案件中,Z公司出租的厂房因承租人T公司的行车集电器故障引发火灾。消防及事故调查组认定了事故原因。一审法院酌定Z公司承担20%次要责任,B公司承担主要责任,其股东王某(化名)因未能证明财产独立于公司,被判承担连带责任。B公司及王某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金律师在案件中凭借专业能力,确保了责任的正确划分。
金永胜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素养、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在南通法律界树立了良好的口碑。他将继续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守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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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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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永胜律师
江苏中虑(南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地:南通执业10年
律师简介
江苏中虑(南通)律师事务所首席创始合伙人、主任;
南通市崇川区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和房地产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江苏省民商事诉讼律师高级研修班(第三期)学员;
全国律师资格考试1999年度南通地区第一名;
南通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业务专长:专注民商事争议解决。尤其在建设工程、公司法等领域较为擅长,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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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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