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永胜律师:十年执业,在民商事纠纷中为当事人保驾护航
解析
他专注民商事争议解决,在建设工程、公司法、火灾赔偿等领域尤为擅长。他担任着海安润泽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江苏内蒙古江苏商会、江苏巨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20余家公司的法律顾问,专业能力与行业影响力并重。同时,他还担任南通市崇川区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和房地产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等多个职务,是江苏省民商事诉讼律师高级研修班(第三期)学员、南通大学法学院《律师与公证》课程课外导师。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昆山某公司因工程工期、质量及保证金问题,将甲建筑公司、乙安装公司及担保人L某诉至法院,索赔巨额违约金与损失。金永胜律师作为甲建筑公司的代理人,精准抓住案件核心争议点。针对工期逾期问题,他重点抗辩备案合同对原合同的变更效力,主张工期应依法顺延,并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工期延长系不可抗力、停电停水、原告方原因及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等不可归责于被告的情形,为法院采纳司法鉴定意见、扣减合理延期天数提供了有力支撑。对于工程质量问题,他抗辩该质量问题已超过质保期,且原告已确认工程完工,有效反驳了原告的不合理索赔主张。同时,他明确界定了L某的担保责任范围、乙安装公司的责任边界,清晰划分各方责任。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部分高额诉讼请求,为当事人减少了不必要的经济支出。
在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中,原告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乙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后第三人未足额支付工程款。被告Z某作为第三人主要股东,在第三人设立及增资期间抽逃出资,导致第三人无足够财产清偿债务。金永胜律师协助原告依法起诉,要求被告在抽逃出资2900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所欠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确认抽逃出资事实,支持了原告的诉求,为原告的债权实现提供了保障。
2024年,Z公司出租的厂房因承租人T公司所有并使用的行车集电器故障引发火灾。消防及事故调查组认定了事故原因。Z公司作为出租方,已尽到园区管理义务,一审法院酌定其承担20%次要责任。B公司事发时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王某未能证明财产独立于公司,被判承担连带责任。B公司及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金永胜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经验,协助当事人应对上诉。二审法院未采纳B公司及王某的上诉理由,维持原判,明确了各方责任。
金永胜律师始终秉持“客户至上”的理念,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最大限度维护客户权益。他凭借精准捕捉案件核心争议点的能力,为当事人解决了一个又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赢得了广泛的好评。在未来的法律道路上,相信金律师将继续以专业和责任,为当事人保驾护航。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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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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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永胜律师
江苏中虑(南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地:南通执业10年
律师简介
江苏中虑(南通)律师事务所首席创始合伙人、主任;
南通市崇川区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和房地产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江苏省民商事诉讼律师高级研修班(第三期)学员;
全国律师资格考试1999年度南通地区第一名;
南通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业务专长:专注民商事争议解决。尤其在建设工程、公司法等领域较为擅长,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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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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