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案件回放:工程款拖欠引发的诉讼
某建设施工企业承接了本地地产开发企业住宅小区二期的土建施工项目。项目完工后,双方于2025年3月签署了正式的工程结算协议书。经对账确认,项目总工程款两千九百多万元,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现金和房产抵账的方式支付了两千五百余万元,扣除工程质保金后,剩余应付工程款304.26万元,并约定分四期节点支付。然而,付款期限届满后,开发企业仅在2025年11月代为垫付了18万元农民工工资,剩余尾款却长期拖延拒不支付。施工方多次发函催告无果后,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双方激烈交锋
一审:争议焦点与法院裁决
施工方起诉时,原诉讼请求主张被告全额支付304.26万元工程款,按LPR四倍计收逾期利息,按约定主张10%标准违约金,并由被告承担案件律师费、保全保险费。一审审理中,法院核查扣款事实,认定垫付的18万元应从应付本金中抵扣,核定欠付本金为286.26万元。同时,综合全案履约、违约损失情况,未采纳原告四倍LPR的主张,而是酌情将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合并统一按一年期LPR的1.5倍,按四期付款节点分段计息。
二审:上诉与反驳
一审判决出具后,地产开发企业不服提起上诉。其核心抗辩理由为:双方无书面逾期利息约定,利息与违约金不能一并计算,1.5倍LPR标准过高、远超施工方实际资金损失,要求改判仅按1倍LPR计息、免除超额利息违约金,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施工方承担。
针对上诉方的抗辩,律师从法律和事实层面进行了有力反驳。在法律层面,依据《民法典》第585条规定,违约金以补偿损失为主、兼具适度惩罚属性,逾期付款利息属于法定资金孳息,现行法律未禁止二者合并主张。案涉结算协议单独约定10%违约金是双方真实缔约合意,被告逾期付款长期占用施工企业流动资金,客观造成施工方融资成本、资金周转损失,并非仅活期存款利息损失。在事实层面,重申案涉项目施工方垫资施工的行业属性,建筑企业融资成本普遍高于银行基准存款利率,1.5倍LPR综合标准能够客观弥补资金占用损失,上诉方无任何有效证据推翻一审事实认定,上诉理由无事实与法律支撑。
案件结果:施工方胜诉
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一审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无误,驳回了开发商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上诉方地产公司自行承担,本案终审结案,施工方胜诉。
律师点评:胜诉关键与法律建议
胜诉关键要点
1.书面结算协议是维权核心:建设工程完工后签署双方盖章的结算文书,是锁定欠款金额、付款节点、违约责任最关键的证据。本案中,结算协议内容完整、签章完备,债权金额、违约条款清晰无歧义,从源头杜绝了发包方事后以工程量争议、质量问题拒付尾款的可能。
2.利息与违约金并行主张的司法边界:《民法典》未禁止逾期付款利息与违约金一并主张,法院调整标准的核心是是否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本案一审将原主张四倍LPR下调至合并1.5倍LPR,是司法平衡双方权益的常规裁量方式。违约方若主张调低至1倍LPR,需举证守约方实际损失低于该标准,举证不能则抗辩不能成立。
3.建筑行业垫资特殊性影响裁判尺度:建筑业普遍存在施工方先行垫资采购材料、发放民工工资的经营特点,发包方长期拖欠工程款会造成施工企业民间借贷、供应链违约等隐性损失。法院裁判时会结合行业惯例,不会简单仅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认定资金损失,1.5倍LPR是建设工程欠款纠纷中法院常用的折中裁判标准。
企业风控法律建议
1.项目完工务必书面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签订正式结算书,明确总价款、已付款、未付款、分期支付时间、逾期违约责任,避免口头对账,杜绝完工后发包方以各种理由拖延对账、压低工程款。
2.合同明确违约成本条款:在施工合同、结算协议中提前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违约方承担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续维权可全额主张相关开支。
3.逾期回款及时固定证据:发包方逾期付款后,及时发送书面催款函(EMS/律师函留痕),留存沟通记录,起诉同步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被告转移资产,最大限度保障胜诉后顺利执行回款。
通过这起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建设工程纠纷中,施工方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通过完善的证据和合理的法律主张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企业在日常经营中也要做好风险防控,签订规范的合同,及时固定证据,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纠纷。希望广大施工企业能够从这起案例中吸取经验,避免陷入类似的困境。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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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彬律师
山东锋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临沂
擅长:
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综合、保险理赔
律师简介
律师名:王晓彬
执业律所:山东锋科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13201910125260
执业年限:8年
个人简介:王晓彬律师,咨询电话:18596218783。本科毕业于山东工商学院法学专业,现在山东锋科律师事务所执业,是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临沂律师协会会员。王律师在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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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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