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某
公司将工程分包给
四川某公司,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背靠背”条款,即需以政府审计部门审核确定工程价款金额。工程竣工后,四川某公司满心期待能拿到应得的工程款,却遭到了中国电建集团某公司的拒绝。该公司以“背靠背”条款和尚未进行政府审计为由,主张付款条件不成就。
一审、二审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均支持了中国电建集团某公司的抗辩事由。这让四川某公司陷入了困境,工程款拿不到,公司的运营也受到了影响。
“背靠背”条款是否合理?
“背靠背”条款通常是指总承包方在与分包方签订合同时,约定以发包方支付工程款作为向分包方付款的前提条件。这种条款在一定程度上转移了总承包方的风险,但对于分包方来说却可能面临巨大的不确定性。
在这个案例中,中国电建集团某公司依据“背靠背”条款拒付工程款。然而,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做法存在不合理之处。总承包方在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后,理应及时组织双方进行工程结算及支付工程价款,以确保施工方取得工程款。总承包方与发包方是否收到业主的款项,不应该成为影响总承包方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的理由。“背靠背”条款中收到业主款项后支付的约定有失公允,对于付款条件未成就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政府审计能否作为结算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明确指出,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
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也分别发文规定,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民事判决书中也认定,案涉工程款的结算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不能成为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结算的当然依据,对案涉工程的结算依据问题,应当按照双方当事人的履行等情况确定。
面对一审、二审的不利判决,四川某公司委托了专业律师团队。律师团队经过深入研究,向法院提交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和住建部的相关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
这些文件和观点有力地证明了“背靠背”条款和以政府审计作为付款条件的不合理性。律师团队指出,原判决认为中国电建集团某公司依据“背靠背”条款可以拒付工程款是错误的,总承包方不能以与发包方的付款关系来对抗实际施工方的工程款请求权。
再审法院提审后,认真审查了律师团队提交的证据和观点。法院认为原审法院以“背靠背”条款和“需以政府审计”为由而认为付款条件不成就是错误的,最终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这一结果为四川某公司带来了希望。虽然案件还需要进一步审理,但再审法院的决定表明,法律是公正的,会保护施工方的合法权益。
签订合同时明确付款条款
施工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尽量避免接受过于苛刻的“背靠背”条款。如果无法避免,也应该对条款进行细化和明确,例如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发包方未支付工程款时,总承包方应先行支付部分款项等。
关注
法律法规变化
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不断更新,施工方应及时关注相关政策和规定的变化。当遇到“背靠背”条款和政府审计等问题时,能够依据最新的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权益。
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在遇到
工程款纠纷时,施工方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维权方案,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建筑工程领域,施工方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保障。当遇到“背靠背”条款和政府审计等问题时,不要轻易放弃,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提醒广大施工方在签订合同和施工过程中要注意风险防范,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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