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付款条件成争议焦点
中国电建集团某
公司将工程分包给
四川某公司,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背靠背”条款,即需以政府审计部门审核确定工程价款金额。工程竣工后,四川某公司起诉中国电建集团某公司主张工程款,而该公司则以“背靠背”条款和尚未进行政府审计为由,主张付款条件不成就。一、二审
法院均支持了中国电建集团某公司的抗辩事由。
对于四川某公司来说,工程已经完工,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理应获得相应的工程款。然而,“背靠背”条款和政府审计的限制,让他们陷入了工程款难以收回的困境。而中国电建集团某公司则认为,按照合同约定,在政府审计未完成、未收到业主款项的情况下,付款条件尚未成就,自己没有付款义务。
破局:法律依据助力维权
袁继尚律师及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展开了深入的研究和调查。他们向法院提交了一系列关键的法律文件和裁判观点,为四川某公司的维权之路提供了有力支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明确指出,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
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这一文件表明,以政府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的唯一依据是不合理的,不能以此来限制施工方的合法权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以及《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也明确规定,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这些规定进一步强调了施工方的合法权益,为四川某公司的主张提供了坚实的政策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民提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案涉工程款的结算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不能成为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结算的当然依据,对案涉工程的结算依据问题,应当按照双方当事人的履行等情况确定。这一裁判观点为本案的审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说明“背靠背”条款和政府审计不能成为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同时,律师团队还提交了
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指出总承包方在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后,理应及时组织双方进行工程结算及支付工程价款,以确保施工方取得工程款。总承包方与发包方是否收到业主的款项,不影响总承包方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收到业主款项后支付的约定有失公允,对于付款条件未成就的主张不应支持。
结果:再审扭转乾坤
再审法院提审后,采纳了律师团队的观点,认为原审法院以“背靠背”条款和“需以政府审计”为由而认为付款条件不成就是错误的。最终,法院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这一结果为四川某公司带来了新的希望,也为
建设工程领域类似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启示:合同条款需谨慎
从这起案件中,我们可以得到很多启示。对于施工方来说,在签订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时,要谨慎对待“背靠背”条款和以政府审计作为付款条件的约定。这些条款可能会给自己带来很大的风险,一旦出现问题,可能会导致工程款难以收回。因此,施工方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了解这些条款的含义和风险,尽量争取对自己有利的条款。
对于发包方和总承包方来说,也应该遵守合同约定,及时组织工程结算和支付工程款。不能以“背靠背”条款和政府审计为由,故意拖欠工程款。否则,不仅会损害施工方的合法权益,也会影响整个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
结语:合法维权有保障
在建设工程领域,
合同纠纷时有发生。当遇到类似纠纷时,当事人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律师可以凭借专业的
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同时,我们也要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条款的规范和管理,避免因合同条款不明确或不合理而引发纠纷。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建设工程领域的健康发展,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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