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纠纷:“背靠背”与政府审计难挡工程款支付,施工方维权转机显现
解析
中国电建集团某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四川某公司,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背靠背”条款,即需以政府审计部门审核确定工程价款金额。工程竣工后,四川某公司满心期待能顺利拿到工程款,便起诉中国电建集团某公司主张付款。然而,中国电建集团某公司却以“背靠背”条款和尚未进行政府审计为由,坚称付款条件不成就。一、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均支持了中国电建集团某公司的抗辩事由,这让四川某公司陷入了困境。
四川某公司在面临如此不利的局面下,委托了专业律师团队。袁继尚律师及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展开了深入的研究和调查,并找到了关键的突破口。
引用全国人大法工委和住建部文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法工备函[2017]22号)明确指出,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这表明,不能简单地将政府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的唯一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第2条第(七)项规定:“规范工程价款结算,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第二条也明确规定:“分部工程验收通过时原则上应同步完成工程款结算,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资金按时支付到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款结算的理由。”这些文件都强调了工程价款结算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能以审计为由拖延支付。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民提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及其立法宗旨,法律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目的在于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建设项目中出现违规行为。案涉工程款的结算,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诉争工程款的结算,与法律规定的国家审计的主体、范围、效力等,属于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问题,即无论案涉工程是否依法须经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均不能认为,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可以成为确定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结算的当然依据,对案涉工程的结算依据问题,应当按照双方当事人的履行等情况确定。”这一观点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审计与工程款结算之间的关系,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强调“背靠背”条款的不合理性
律师团队还认为原判决认为中国电建集团某公司依据“背靠背”条款可以拒付工程款是错误的,并提交了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总承包方在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后,其理应及时组织双方进行工程结算及支付工程价款,以确保施工方取得工程款。总承包方与发包方是否收到业主的款项,不影响总承包方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收到业主款项后支付的约定有失公允,对于付款条件未成就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再审法院提审后,综合考虑了律师团队提供的各种依据和观点,认为原审法院以“背靠背”条款和“需以政府审计”为由而认为付款条件不成就是错误的。最终,再审法院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这一结果为四川某公司争取到了重新审理案件的机会,也为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带来了希望。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签订合同时要谨慎
施工方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工程款支付的条款。对于“背靠背”条款等可能存在风险的条款,要充分了解其含义和影响,并与发包方进行协商,争取更合理的支付条件。
及时收集证据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方要注意收集和保存与工程相关的各种证据,如施工记录、工程验收报告、发票等。这些证据将在发生纠纷时起到关键作用,有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当遇到工程款支付纠纷时,施工方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律师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帮助施工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及到众多法律问题和复杂的利益关系。施工方在面对工程款支付问题时,要保持冷静,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希望发包方能够遵守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共同营造一个公平、有序的建设工程市场环境。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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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继尚律师
新疆君翰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地:乌鲁木齐执业10年
擅长:
合同纠纷、工程建筑、法律顾问、行政诉讼、金融证券
律师简介
律师名:袁继尚
执业律所:新疆君翰达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501201610418400
执业年限:10年
个人简介:袁继尚,男,汉族,新疆君翰达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主任。曾任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副主任、高级合伙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在职法学博士研究生。新疆首批公司法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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