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与原告签订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接被告某基础设施工程,工程价款按“固定单价+实际工程量核算”确定,结算需经双方共同核对签字后生效。工程完工后,双方进行了多次核对,并形成了《工程结算确认书》,明确了工程总价款及已付款金额,确认被告仅需支付剩余小额质保金,且质保期未届满。
然而,原告却以“结算确认书系被迫签订、部分工程量未计入”为由,向
法院起诉,主张被告支付远超结算金额的工程尾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涉案金额高达XX万元。这一诉求让被告陷入了困境,如果败诉,将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
王晓彬律师深知,在建设工程纠纷中,证据是胜诉的关键。他迅速展开了证据收集和整理工作,为被告构建了坚实的证据防线。
首先,王律师整理并提交了《工程结算确认书》原件,这份确认书有双方签字盖章,还包含详细的工程量清单及价款计算依据。同时,他附上了结算过程中的沟通记录、核对会议纪要,以此证明结算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被迫签订”的情形。
其次,为了反驳原告“部分工程量未计入”的主张,王律师收集了工程施工过程中的
签证单、验收报告,并将其与结算确认书中的工程量进行对应,证明结算范围已覆盖全部施工内容。这些证据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支持了被告的主张。
除了证据,准确适用法律也是打赢这场
官司的重要环节。王晓彬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精准地找到了相关法律依据。
他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指出本案合同有效且工程验收合格,结算确认书应作为价款认定依据。同时,他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主张“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而原告无有效签证证明未计入工程量,其诉求无依据。
庭审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王晓彬律师在庭审中充分展现了他的辩论技巧和应变能力。
针对原告“结算确认书被迫签订”的主张,王律师通过庭审询问,揭露了原告无证据证明“胁迫”事实,如无报警记录、书面异议材料等。而且,结算后原告曾接受被告支付的部分款项,其行为与主张相互矛盾。
对于原告的“逾期利息”诉求,王律师提交了被告按结算确认书约定支付进度款的凭证,证明被告无逾期付款行为,原告主张利息无事实基础。王律师的精彩抗辩,让原告的诉求漏洞百出。
经过二审法院的审理,王晓彬律师的代理意见被完全采纳。法院认定《工程结算确认书》合法有效,原告无充分证据推翻结算结果,且无法证明存在未计入的工程量及被告逾期付款事实。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无需支付原告诉称的工程尾款及利息。
这起案件不仅为被告避免了经济损失,也为建设工程领域的企业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对于企业来说,在工程结算时,一定要确保结算书经双方签字盖章,留存结算过程中的沟通记录、工程量核对凭证,避免后续争议。面对“工程款拖欠”类诉讼,被告方需重点核查“付款依据”与“结算事实”,若已完成结算且无违约付款行为,应及时整理相关证据,从根本上反驳原告诉求。
而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需精准把握建设工程领域的专项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结合工程施工实际流程,从证据链与法律逻辑两方面构建抗辩体系,才能有效维护委托人权益。王晓彬律师用他的专业和智慧,为企业在建设工程纠纷中指明了方向,成为企业合法权益的坚定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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