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背靠背”条款引发的付款争议
中国电建集团某
公司将工程分包给
四川某公司,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背靠背”条款,并且明确需以政府审计部门审核确定工程价款金额。工程竣工后,四川某公司起诉中国电建集团某公司主张工程款。然而,中国电建集团某公司却以“背靠背”条款和尚未进行政府审计为由,主张付款条件不成就。一、二审
法院均支持了该公司的抗辩事由,这让四川某公司陷入了困境。
从表面上看,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背靠背”条款和政府审计的要求,中国电建集团某公司的抗辩似乎有理有据。“背靠背”条款通常是指总承包方在收到业主支付的款项后,才向分包方支付相应的工程款。这种条款的初衷是为了降低总承包方的资金风险,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可能成为分包方获取工程款的障碍。而政府审计作为一种监督手段,本意是确保工程价款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但如果将其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也可能导致分包方的权益受到损害。
办案策略:多维度法律依据助力维权
袁继尚律师及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展开了全面而深入的调查和研究。他们从多个角度寻找法律依据,为四川某公司的维权之路提供了有力支持。
首先,他们向法院提交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和住建部的相关文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明确指出,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
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以及《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也都明确规定,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其次,他们还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民提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案涉工程款的结算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不能成为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结算的当然依据,对案涉工程的结算依据问题,应当按照双方当事人的履行等情况确定。同时,袁继尚律师团队认为原判决认为中国电建集团某公司依据“背靠背”条款可以拒付工程款是错误的,并提交了
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即总承包方在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后,理应及时组织双方进行工程结算及支付工程价款,以确保施工方取得工程款。总承包方与发包方是否收到业主的款项,不影响总承包方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收到业主款项后支付的约定有失公允,对于付款条件未成就的主张不予支持。
案件结果:再审撤销原判,重审带来希望
再审法院提审后,经过认真审理,认为原审法院以“背靠背”条款和“需以政府审计”为由而认为付款条件不成就是错误的。最终,再审法院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这一结果为四川某公司带来了新的希望,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经验总结:
建设工程合同风险防范
这起案件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启示。对于建设工程领域的各方来说,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谨慎对待“背靠背”条款和审计条款的约定。对于分包方而言,要充分认识到“背靠背”条款可能带来的风险,尽量争取在合同中明确付款的具体条件和时间节点,避免因总承包方与业主之间的纠纷而影响自己的权益。同时,要关注相关
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合同条款,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于总承包方来说,虽然“背靠背”条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资金风险,但也不能滥用该条款,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履行自己的义务,及时与分包方进行工程结算和支付工程款。
此外,无论是分包方还是总承包方,都应当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和审查,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在遇到纠纷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建设工程
合同纠纷涉及到各方的利益,需要我们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和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合理运用法律武器,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通过这起案例的分析,能为有法律需求的普通大众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让大家在面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能够更加从容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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