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潜意外身故保险拒赔,律师出击助力受益人获十万赔偿
解析
2018年,一位原告为其配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终身重疾险(保额30万元)及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额10万元)。合同明确约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公司应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多年来,原告一直按期足额缴纳保费。然而,意外却在不经意间降临。
2024年8月,被保险人在境外旅游期间参与浮潜活动时不幸意外溺亡。原告作为指定受益人,怀着悲痛的心情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保险公司仅赔付了重疾险项下的30万元身故保险金,却以“浮潜属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约定的高风险潜水运动”为由,拒绝赔付附加意外险项下的10万元保险金。双方多次协商,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无奈之下,原告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
这起案件属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典型的格式条款解释争议案件,核心难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层面:
术语定义认知冲突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明确将“潜水”列为高风险运动免赔情形。保险公司认为,浮潜使用呼吸管在水下活动,属于条款定义的“使用呼吸器材的水下运动”,符合免责范围。然而,在普通大众的通常认知中,浮潜是一种大众化的休闲运动,与需要专业资质的水肺潜水有着本质区别。这就导致保险条款的定义存在两种合理解释的空间。据司法统计,近3年涉浮潜的意外险理赔纠纷中,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赔的案件占比达68%,而且类案的裁判结果存在一定差异。
提示说明义务抗辩难度大
保险公司为了证明自己已尽到法定提示说明义务,提交了投保时的《个人客户权益确认书》、电话回访录音等证据。这些证据显示,保险公司已对免责条款进行加粗提示,且投保人签字确认知晓免责内容。在司法实践中,这类证据通常会被认定为保险人已履行义务的初步证据,这给原告的抗辩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受益权主体资格争议
保险公司还提出,被保险人的父母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未明确同意案涉意外险保险金归原告单独所有,因此原告并非适格的诉讼主体,试图从程序上驳回原告诉求。
面对这些复杂的问题,律师精准抓住案件核心争议点,构建了完整的抗辩与主张体系:
格式条款解释抗辩
律师结合《保险法》第三十条“不利解释规则”,指出案涉保险合同对“潜水”的定义未明确排除浮潜。按照通常理解,浮潜属于大众休闲运动,不属于免责条款中约定的“高风险职业运动”范畴。当保险条款存在两种以上合理解释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这一核心观点成为法院判决的关键依据。同时,律师还举证同类案件的裁判规则,证实浮潜活动的风险等级与条款约定的高风险潜水运动存在显著差异,案涉事故属于意外险承保的意外伤害范围,不构成免责情形。
提示说明义务实质性质疑
律师敏锐地指出,保险公司提交的《个人客户权益确认书》属于格式化通用声明,仅能证明投保人知晓存在免责条款,无法证明保险公司已就“潜水的具体定义、浮潜是否属于免责范围”等核心内容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明确说明。这表明保险公司在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上存在瑕疵。
主体资格程序完善
为了打消法院对主体资格的顾虑,排除程序障碍,律师提交了被保险人父母签署的《受益人约定书》及公证文件,证实两位法定继承人已明确同意案涉保险金由原告100%享有,从而证明原告是本案适格主体。
类案裁判规则引用
律师还提交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保险纠纷典型案例,明确对于概括性免责条款的解释应当从严把握,保险公司对免责范围的扩张解释不应被支持。这进一步强化了主张的合理性,推动法院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
经过律师的努力,法院全面采纳了代理意见,最终判决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全部由保险公司负担,原告的诉讼请求100%获得支持。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面对保险理赔纠纷时,不要轻易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遇到问题,要及时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同时,我们也要提醒大家,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确保自己清楚了解保险的保障范围和责任免除情况。这样,在意外发生时,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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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静律师
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部主任律师执业地:苏州执业11年
律师简介
况静律师,联系方式:13584819643. 现就职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本科毕业于法学专业,有10年律师执业经验,在做律师之前有多年保险公司诉讼法务工作经验;尤其擅长各类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和保险合同纠纷的案件处理;执业过程中,已经处理过上千件各类交通事故诉讼案件、几百件保险合同及上百件工伤赔偿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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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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