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胜诉:律师巧破结算、审计、连带责任三大难题
解析
案情:一场错综复杂的工程结算之争
实际施工人借用施工企业资质,与作为发包人的当事人一签订了住宅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后,双方就同一项目又另行签订了备案合同。项目顺利竣工验收后,矛盾却接踵而至。实际施工人主张应按照备案合同的标准进行结算,要求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3695万余元及违约金,同时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还要求当事人二(发包人一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这起案件存在诸多难点。其一,存在两份内容不一致的施工合同,实际施工人坚持以备案合同作为结算依据,并且以发包人逾期未审核结算资料为由,要求按其单方送审价1.8亿余元认定工程总造价。其二,实际施工人声称施工企业与发包人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认为双方共同确认的第三方审计造价审定单无效。其三,实际施工人主张当事人二作为发包人一人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需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出击:精准策略化解难题
面对这样复杂的局面,受发包人及当事人二委托的律师迅速展开行动。
合同履行证据梳理,击破备案合同结算主张
律师深知合同实际履行情况才是关键。他们全面梳理合同履行全过程的证据,仔细研究进场记录、进度款申报材料、补充合同签字记录等。通过这些证据可以清晰地看到,双方实际履行的是2015年5月签订的施工合同,而非备案合同。这就有力地推翻了原告按备案合同结算的主张。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往往与书面合同有所不同,律师通过细致的证据收集和分析,还原了真实的交易场景,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
审计程序合法性举证,确认造价审定单效力
对于实际施工人提出的施工企业与发包人恶意串通、审计程序无效的主张,律师进行了有力反驳。他们举证证明实际施工人全程参与了第三方审计过程,并且补充提交了结算资料。这充分说明审计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恶意串通及逾期审核的情形,从而确认了造价审定单的合法效力。在涉及工程造价的案件中,审计结果往往是关键证据,律师通过严谨的举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权威性。
财产独立性证明,免除股东连带责任
为了证明当事人二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律师举证证明当事人二与发包人财产相互独立,并且案涉债务发生于发包人股权变更为一人公司之前。这就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当事人二的责任界限,全面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一人公司的债务纠纷中,股东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是一个常见的争议点,律师通过充分的证据证明财产独立性,为当事人免除了不必要的责任。
胜诉:法律智慧的胜利
经过律师的努力,案件取得了圆满的结果。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最终认定案涉工程总造价为14556.8万余元,且发包人已付清全部工程款,无需承担付款责任,当事人二亦无需承担连带责任。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均由原告自行负担。
这起案件的胜诉,不仅为发包人及当事人二避免了巨额的经济损失,更彰显了法律的公正和律师的专业能力。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证据的收集和分析、法律的准确适用至关重要。律师通过精准的策略和扎实的法律知识,成功化解了复杂的纠纷,为当事人赢得了胜利。
对于有类似法律需求的普通大众来说,这起案件也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启示。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一定要明确合同条款,保留好相关的证据,遇到纠纷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只有这样,才能在复杂的法律环境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这起案件也提醒我们,法律是公正的,只要我们遵循法律,依靠专业的法律人士,就能够在纠纷中取得胜利。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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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吉城律师
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地:杭州
擅长:
劳动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工程建筑
律师简介
律师名:赵吉城
执业律所: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1201510244167
执业年限:11年
个人简介: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硕士,担任杭州市律师协会商事委员会委员、杭州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法务专委会委员等社会职务。在十余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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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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