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案情回顾:多项目交织引发的工程款争议
这是一起涉及多方主体和多个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甲方是一家施工企业,乙方一为项目公司(民宿工程建设单位),乙方二是乙方一的法定代表人,乙方三是原项目合作方及股东。案件涉及两个关联项目,一个是2015年甲方与乙方三签订的xx建设项目合同(后因违建拆除),另一个是2019年甲方与乙方一的关联公司签订的xx民宿一期建设项目合同(15-30号地块)。民宿工程在2019年4月开工,2021年9月竣工验收合格。然而,之后却因工程款结算金额、已付款性质、付款责任主体等问题产生了争议。甲方将三乙方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余款817万余元及违约金等,乙方一则反诉要求甲方退还多付工程款并承担质量修复责任。
争议焦点:迷雾重重的关键问题
合同适用之惑
民宿工程应适用2018年8月甲方与乙方一签订的备案合同,还是2019年5月甲方与乙方一关联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这是一个重要的争议点。备案合同是否必然作为结算依据,还是实际履行的合同才是关键,需要仔细甄别。
款项性质之争
乙方一2018年10月支付的100万元,究竟是民宿工程款还是代乙方三支付的XX项目款项?以及2019年12月案外人支付的1500万元借款,是否用于清偿民宿工程到期工程款?款项性质的认定直接影响到工程款的结算。
工程款与违约责任
三乙方是否欠付民宿工程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与金额该如何确定?甲方施工的民宿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乙方一主张的多付工程款是否成立?这些问题关乎双方的切身利益。
付款责任与优先受偿权
民宿工程款的付款责任主体是谁,甲方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涉及到最终的责任承担和权益保障。
律师策略:精准出击化解争议
甲方律师围绕诉求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有针对性地反驳了反诉主张。
锁定实际履行合同
律师主张2018年8月的合同仅为备案之用,并未实际履行。通过举证工程款支付报审表(按75%进度款申报,与2019年合同约定一致)、微信聊天记录以及乙方一在反诉状中对2019年合同的引用等证据,论证了2019年合同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及实际履行的依据,成功否定了乙方以“三证主体与签约主体不一致”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主张。
厘清已付款项性质
对于乙方一2018年10月支付的100万元,律师质证认为当时民宿工程尚未签订正式合同、未进场施工,没有支付进度款的事实基础。结合乙方三与甲方签订的《补充协议2》中“已付向阳城工程款690万元”的约定,举证该100万元系乙方一代乙方三支付的向阳城项目款项,不应计入民宿已付款。对于2019年12月的1500万元借款,律师主张这是乙方三用于结清向阳城项目债权债务的,与民宿工程款无关,并通过举证借款合同背景描述、向阳城项目结算协议等证据,反驳了该款项用于民宿工程的主张。
主张工程款与违约金
律师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以鉴定意见(民宿工程造价13597690元)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依据2019年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主张乙方逾期支付工程款,要求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违约金。同时,通过举证竣工验收记录、结算资料提交凭证,证明甲方已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拖延结算应承担违约责任。
抗辩反诉与主张优先受偿权
针对乙方一的质量修复反诉,律师辩称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且超过质保期,乙方未提供有效质量问题证据,甲方无需承担修复责任。主张乙方一反诉的“多付工程款”没有事实依据,其混淆了两个项目的付款金额。强调甲方在工程竣工后18个月内起诉,符合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规定,要求对民宿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裁判结果:公正裁决彰显法律力量
一审法院支持了甲方的部分诉求,判决三乙方支付甲方工程款6833690元、违约金184351元及鉴定费148769元,确认甲方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限于工程款范围),驳回甲方其他诉讼请求及乙方一的全部反诉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各方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启示:法律智慧助力权益保障
这起案例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启示。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是关键。备案合同并不一定是结算的依据,实际履行的合同才更能反映双方的真实意思。款项性质的认定需要结合支付时间、项目施工进度、关联协议约定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同时,及时收集和整理证据对于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甲方律师通过精准的证据梳理和有效的抗辩策略,成功地为甲方争取到了合法权益。这也提醒我们,在面对复杂的法律纠纷时,专业律师的介入能够帮助我们理清思路,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无论是施工企业还是建设单位,都应该重视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遇到问题及时寻求法律帮助,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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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吉城律师
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地:杭州
擅长:
劳动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工程建筑
律师简介
律师名:赵吉城
执业律所: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1201510244167
执业年限:11年
个人简介: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硕士,担任杭州市律师协会商事委员会委员、杭州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法务专委会委员等社会职务。在十余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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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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