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1日,一场意外让老人杨某失去了次子张某一。张某一在执行单位工作任务时不幸因公死亡,随后被某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亡。杨某被某县人社局核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供养人条件,从2011年11月10日至2020年10月30日,她一直领取着张某一的供养亲属
抚恤金。
命运似乎并未就此放过这位老人。仅仅过了五年,2016年1月1日,杨某的幼子张某二在执行单位工作任务时也不幸因公死亡,同样被认定为工亡。两份带着血泪的供养人抚恤金,成了老人生活的一丝慰藉。
然而,好景不长。2020年11月开始,发放张某一供养人抚恤金的某县人社局以杨某已享受张某二的供养人抚恤金为由,认为同一人不能同时享受两份供养人抚恤金,拒绝向杨某发放张某一的供养人抚恤金。这对于痛失两子、丧失劳动能力且毫无经济收入的老人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原本拮据的生活变得更加艰难。
老人多次向各级
社保机关反映情况,但几个月过去了,问题依旧没有得到解决。无奈之下,杨某决定将某县人社局起诉至人民
法院,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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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接受了老人的委托,开始了漫长的维权之路。在仔细研究了相关法律条文和案件资料后,律师在一审中据理力争。他从张某一死亡被认定为工亡,杨某系张某一生前供养亲属,符合发放死亡抚恤金的条件,以及杨某不具有《因职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的禁止情形等方面,论述了杨某应当享受张某一死亡抚恤金,并且两份抚恤金可以并行不悖的法律依据。
然而,一审法院认为《因职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明确,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才能享受抚恤金。杨某无法举证证明张某一系其唯一生活来源,且她每月能领取到张某二的工亡抚恤金。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某县人社局停发张某一死亡的抚恤金正确,并驳回了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面对一审的败诉,老人的处境更加艰难,但律师并没有轻易放弃。他顶住压力,继续四处奔波,为老人的案件去相关单位走访调查取证,查阅大量相关资料。经过不懈努力,律师终于找到了案件的突破口。
在上诉过程中,律师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成年子女负有
赡养老人的义务,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
赡养费的权利。结合生活日常经验,成年子女对老人的
赡养义务是法律和道德层面都认可的,且该义务无需举证。
更为关键的是,杨某没有《因
工伤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停止领取抚恤金的禁止性条件,供养人抚恤金的性质是对工亡职工生前供养人物质上的帮助和精神上的抚慰。因此,某人社局应该向杨某支付张某一的供养人抚恤金。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听取并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二审迎来了胜诉。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行政判决书,并要求县人社局在判决生效之日内向杨某补发2020年11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未足额发放的张某一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同时判决自生效后继续履行发放抚恤金的职责。
工亡抚恤金是国家对工亡人员遗属的抚慰和保障其生活而发放的专项费用,体现了国家对死者生前
抚养、赡养的家属必要的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在本案中,杨某的两个儿子先后因公死亡,她作为供养亲属,有权利同时享受两份供养人抚恤金。
这起案例也提醒我们,在遭遇类似的法律问题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专业律师能够凭借其丰富的
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正确的分析和建议,避免错过最佳维权时间。同时,这也警示相关部门在处理此类问题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保障工亡职工家属的合法权益。
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遇到问题及时咨询专业人士,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通过这起案例,能让更多的人了解工亡抚恤金的相关法律规定,也希望每一位遭遇不幸的人都能得到应有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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