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的主人公是一位八旬老母甲。她的生活本就充满了不幸,两个儿子先后因工死亡。2010年10月11日,甲的儿子张某某在工作途中意外踩滑摔下岩当场死亡,经
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亡。
大关县社会养老和
工伤保险管理局核定甲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符合供养亲属范围,乙自2011年11月起按月向甲支付张某某的供养亲属
抚恤金。
然而,到了2020年10月,
云南省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乙在将甲的抚恤金待遇录入省级系统时,系统提示甲已在省本级享受另一子张某因工死亡的抚恤金待遇,导致无法录入张某某的抚恤金信息。于是,乙单方面停发了甲基于张某某工亡应得的抚恤金。
甲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她认为自己应该同时享有两份抚恤金。无奈之下,甲向
盐津县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一审法院认为,甲已按月领取基本
养老金及张某的抚恤金,未能证明张某某生前系其“主要生活来源”,故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这对甲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甲不服一审判决,委托了专业律师为其维权。律师接手案件后,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分析。
首先,精准把握上诉焦点。律师明确指出,一审法院错误理解了“主要生活来源”的适用条件。甲在张某某工亡时已71岁高龄,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张某某生前对甲的
赡养义务是客观存在的。而且,乙在2020年11月前连续九年发放抚恤金的事实本身,就足以证明张某某系甲的主要生活来源。
其次,提出关键法律论证。律师强调,甲的两个儿子张某、张某某生前均缴纳了工伤保险,二人先后因工死亡,甲作为二人的共同供养亲属,依法应获得两份独立的抚恤金。只要甲不存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四条所列的丧失领取资格的情形(如被
收养、死亡等),就不能因其已享有其中一份抚恤金而剥夺另一份抚恤金的权利。
最后,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律师在代理意见中深刻指出,行政机关应当“诚信”履行义务、“友善”对待工亡家属,不得因内部系统不兼容等技术性理由减损当事人的实体权利。
律师的努力没有白费。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乙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甲补发自2020年11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未足额发放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并自判决生效后继续履行发放义务。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100元均由乙承担。
这起案例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启示。从法律层面看,工伤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工亡职工父母同时享有来自多名工亡子女的多份抚恤金是有法律依据的。行政机关在执行政策时,不能因为系统问题或其他不合理的原因,剥夺公民应有的合法权益。
对于普通大众来说,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要轻易放弃。要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就像本案中的甲,虽然一审败诉,但在律师的帮助下,终于在二审中逆袭,拿回了属于自己的双份抚恤金。
同时,这也提醒行政机关在工作中要更加严谨、负责,充分考虑公民的合法权益,避免因技术问题或理解偏差导致公民权益受损。让法律真正成为保障公民权益的坚实后盾,让每一个人都能感受到法律的公正与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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