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张某某是一位进城务工的农民,2021年6月9日,他来到石家庄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廊坊市广阳区某某二期项目九块地的工地,从事西区木工看模工作,工资为每日400元。然而,不幸在2021年8月10日的那个晚上降临了。当时,张某某按照公司的工作安排进行看模工作,却意外受伤骨折。随后,他被紧急送往河北中石油中西医院,进行了内固定术。
受伤后的张某某多次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都没有得到满意的结果。无奈之下,他决定申请劳动仲裁,为自己争取应有的赔偿。
张某某委托的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展开了细致的庭前调查取证工作。经过一番努力,律师发现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况,而且张某某跟随的分包主体并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这一发现至关重要,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保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石家庄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施工单位,应当为张某某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即使他们之间可能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
在仲裁庭审中,律师和张某某坚持认定石家庄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工伤保险责任单位。律师依据法律规定,向仲裁庭详细阐述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法转包的事实以及其应承担的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律师的专业和坚定起到了关键作用。同时,律师还多次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沟通协商,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让对方认识到自己的责任。最终,经过当庭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在庭审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张某某拿到了13万元的全部赔偿款项。
用工主体责任突破劳动关系限制
这个案例是典型的农民工进城务工受伤索赔案件。它告诉我们,农民工在遭遇工伤时,即使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也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直接要求具体用工主体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为所使用的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是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施工单位的义务,该义务并不以其与农民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非法用工连带赔偿责任
现在众多案例认定,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包工头,本质属于非法用工,应当由包工头与最近一级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承担连带工伤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农民工等受伤群体可跨过劳动仲裁阶段,直接向法院诉求要求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为他们的维权提供了更便捷的途径。
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农民工在工作中面临着各种风险,一旦遭遇工伤,往往因为缺乏法律知识和维权经验,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当遇到工伤问题时,及时委托专业律师是非常必要的。专业律师可以帮助农民工收集证据、分析案件、制定维权策略,提高维权的成功率。
总之,农民工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力量,他们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充分的保护。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希望广大农民工朋友能够了解自己的权益,在遭遇工伤时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希望用人单位能够规范用工行为,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避免类似的工伤事故发生。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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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建强律师
河北首度律师事务所执业地:石家庄执业11年
擅长:
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律师简介
2010年进入河北和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部,主要担任合同及企业法律风险控制。2011年十月进入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并担任石家庄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2014年创建微信服务平台“少英诉讼圈”并担任主办律师。现为河北首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24年获评石家庄市优秀律师称号。秉承博学、慎思、明辨、笃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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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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