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的主人公翁丹熙,自2013年2月起就与被告某某网络信息技术(
上海)有限
公司建立了
劳动关系,之后被派遣至某某药业有限公司担任“深度主管”,月
平均工资4500元。原本平静的工作生活,却在2018年5月被打破。前某某公司突然向翁丹熙出具《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她在工作期间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她在其丈夫设立的“宁波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中担任“监事”职务。
天某某公司认为,根据其《员工手册》规定,“在职期间兼任其他公司职务或兼营其他业务者”属于严重违纪,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翁丹熙隐瞒了夫妻二人在同一用工单位工作的事实,也被视为不诚信行为。翁丹熙不服,向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仲裁委驳回了她的全部请求。这无疑给翁丹熙当头泼了一盆冷水,让她陷入了绝望。
就在翁丹熙走投无路的时候,她找到了浙江维知
律师事务所的谭刚律师。谭刚律师并没有被仲裁败诉的结果吓退,而是冷静分析案件核心争议点,制定了清晰的诉讼策略,展开了三个“精准突破”。
精准打击解除程序的违法性
谭律师指出,天某某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并未明确告知翁丹熙具体的解除事由,而是在仲裁阶段才逐步“补课”。劳动合同的解除是用人单位的单方行为,不能在事后由仲裁委代为补充理由,这本身就是程序违法。就好比一场比赛,规则应该在比赛开始前就明确告知参赛选手,而不是在比赛结束后才说选手违反了某个后来才提出的规则,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精准区分“兼职监事”与“兼职劳动”
谭律师强调,翁丹熙在某某达公司担任的“监事”是《
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职位,并非实际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岗位。该公司早已停止经营,翁丹熙从未领取过任何报酬,也未因此影响在天某某公司的本职工作。这与《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有本质区别。简单来说,不能因为翁丹熙挂了个“监事”的名,就认定她是在外面“兼职”,从而违反了公司的规定。
精准质疑规章制度的合法性
谭律师指出,天某某公司的《员工手册》中关于“兼职即开除”的规定,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标准更为严苛,且该手册在制定时并未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程序上存在明显瑕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否则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就像制定一部法律,如果没有经过合法的程序,那它就是不合法的,不能用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庭审中,谭律师还特别强调:翁丹熙的所谓“兼职”行为,既没有对天某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天某某公司也从未提出过“要求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情形——而这两点恰恰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法定前提。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谭刚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认定被告天某某公司的《员工手册》制定程序存在瑕疵,内容对劳动者过于严苛;原告翁丹熙担任监事的行为,并未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也不违反竞业限制等法定情形;被告前某某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某某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翁丹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9500元(4500元×5.5个月×2倍);被告某某药业有限公司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仲裁请求被全部驳回,到法院全额支持赔偿金,这一逆转让翁丹熙看到了希望,也让我们看到了法律的公正和律师的专业。
对劳动者的启示
本案给广大劳动者敲响了警钟。当你因为“违纪”被辞退时,首先要问三个问题:制度是否合法制定?行为是否真正严重?单位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这三个问题,往往是逆转案件的关键。同时,劳动者遇到不公正解除,不要轻易放弃。劳动纠纷的维权路径包括仲裁和诉讼两个阶段,仲裁败诉不代表最终结果。就像翁丹熙,虽然在仲裁阶段败诉了,但她没有放弃,最终在法院获得了应有的赔偿。
对用人单位的警示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是尚方宝剑。很多企业误以为只要写在员工手册里,劳动者签字了,就可以随意解除合同。但《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要求,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制度必须经过民主程序。程序违法,内容再严格也站不住脚。“兼职”也不等于“可以开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设置了两个前提:严重影响工作,或经提出拒不改正。用人单位不能跳过这两个前提,直接用内部规定替代法律标准。
在劳动纠纷的处理中,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该尊重法律,依法行事。法律是公正的,它会保护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希望通过这个案例,能让更多的人了解劳动法律知识,在遇到问题时,能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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