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案是一起劳动争议二审案件。胡某某是一位超龄进城务工农民,她在石家庄长安区某城中村改造项目工地清理垃圾时,遭遇塌方受伤。经诊断,她的伤势严重,包括左髋臼骨折、左股骨大粗隆骨折、左髋关节前上脱位、双侧耻骨支骨折、双膝关节损伤等。事故发生后,胡某某多次与劳务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劳务公司却对她的合法诉求置之不理。无奈之下,胡某某委托律师依法维权。
一审法院判决劳务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但劳务公司不服,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河北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认为,胡某某系超龄进城务工农民,不具备主张用工主体责任的主体资格,且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干预行政职权,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胡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胡某某的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律师全面梳理本案事实及法律依据,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逐一研判,精准提炼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庭审中,律师援引相关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有力反驳上诉人的不当抗辩。
律师指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劳务公司,违法将案涉劳务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自然人,该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受伤,劳务公司应依法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而且,超龄进城务工农民主张用工主体责任,不受法定退休年龄限制,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均予以保护。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令上诉人对胡某某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胡某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保障。
用工主体责任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在本案中,建筑劳务公司违法分包,就应当对胡某某的工伤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超龄农民工工伤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因工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胡某某虽然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但她是在工作中受伤,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建筑企业应规范劳务分包
建筑企业在劳务分包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分包单位,避免违法分包。否则,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企业将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本案中的劳务公司就是因为违法分包,最终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超龄劳动者应及时维权
超龄劳动者在遭遇工伤后,不要轻易放弃自己的权益。要及时委托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律师可以帮助劳动者固定关键证据,指引合法维权程序,在庭审中精准抗辩,为劳动者争取最大的利益。就像胡某某一样,在律师的帮助下,最终获得了应有的赔偿。
在现实生活中,超龄农民工为城市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他们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通过这起案例,我们希望更多的建筑企业能够规范经营,更多的超龄劳动者能够增强法律意识,在遭遇工伤时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大家,法律是保障我们权益的有力武器,遇到问题时,要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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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建强律师
河北首度律师事务所执业地:石家庄执业11年
擅长:
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律师简介
2010年进入河北和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部,主要担任合同及企业法律风险控制。2011年十月进入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并担任石家庄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2014年创建微信服务平台“少英诉讼圈”并担任主办律师。现为河北首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24年获评石家庄市优秀律师称号。秉承博学、慎思、明辨、笃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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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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