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变更与多合同下工程款争议:律师凭证据助力甲方胜诉
解析
这是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甲方是一家施工企业,乙方一是项目公司(民宿工程建设单位),乙方二是乙方一的法定代表人,乙方三是原项目合作方及股东。案件涉及两个关联项目:2015年甲方与乙方三签订的xx建设项目合同(后因违建拆除),以及2019年甲方与乙方一的关联公司签订的xx民宿一期建设项目合同(15-30号地块)。民宿工程于2019年4月开工,2021年9月竣工验收合格。然而,随后在工程款结算金额、已付款性质、付款责任主体等问题上,双方产生了激烈的争议。甲方诉至法院,要求三乙方支付工程余款817万余元及违约金等,乙方一则反诉要求甲方退还多付工程款并承担质量修复责任。
合同适用之惑
民宿工程应适用2018年8月甲方与乙方一签订的备案合同,还是2019年5月甲方与乙方一关联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这成为了案件的首要争议焦点。不同的合同适用,将直接影响工程款的结算标准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款项性质之争
乙方一2018年10月支付的100万元,究竟是民宿工程款还是代乙方三支付的XX项目款项?2019年12月案外人支付的1500万元借款,是否用于清偿民宿工程到期工程款?这些款项性质的认定,如同拼图中的关键碎片,关系到工程款结算的准确性。
欠款与质量之辩
三乙方是否欠付民宿工程款及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与金额,甲方施工的民宿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乙方一主张的多付工程款是否成立,民宿工程款的付款责任主体及甲方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些问题相互交织,让案件的走向充满了不确定性。
面对如此复杂的局面,甲方代理律师迅速展开行动,围绕诉求构建完整证据链,针对性反驳反诉主张。
合同效力与履行事实论证
律师主张2018年8月合同仅为备案之用,未实际履行。通过举证工程款支付报审表(按75%进度款申报,与2019年合同约定一致)、微信聊天记录、乙方一在反诉状中对2019年合同的引用等证据,有力地论证了2019年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及实际履行依据,成功否定了乙方以“三证主体与签约主体不一致”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主张。
已付款项性质厘清
对于乙方一2018年10月支付的100万元,律师质证认为,当时民宿工程尚未签订正式合同、未进场施工,无支付进度款的事实基础。结合乙方三与甲方签订的《补充协议2》中“已付向阳城工程款690万元”的约定,举证该100万元系乙方一代乙方三支付的向阳城项目款项,不应计入民宿已付款。对于2019年12月的1500万元借款,律师主张系乙方三用于结清向阳城项目债权债务,与民宿工程款无关,并通过举证借款合同背景描述、向阳城项目结算协议等证据,反驳了该款项用于民宿工程的主张。
工程款与违约金主张
律师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以鉴定意见(民宿工程造价13597690元)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依据2019年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主张乙方逾期支付工程款,要求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违约金。同时,举证竣工验收记录、结算资料提交凭证,主张甲方已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拖延结算应承担违约责任。
反诉抗辩与优先受偿权主张
针对乙方一的质量修复反诉,律师辩称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且超过质保期,乙方未提供有效质量问题证据,无需承担修复责任。主张乙方一反诉的“多付工程款”无事实依据,其混淆了两个项目的付款金额。强调甲方在工程竣工后18个月内起诉,符合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规定,要求对民宿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经过一审、二审的审理,法院最终支持了甲方的部分诉求。一审法院判决三乙方支付甲方工程款6833690元、违约金184351元及鉴定费148769元,确认甲方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限于工程款范围),驳回甲方其他诉讼请求及乙方一的全部反诉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各方上诉,维持原判。
在这起案件中,甲方律师作为胜诉的关键,其核心价值在于证据梳理与争议焦点突破。通过精准锁定2019年合同的实际履行证据(进度款申报比例、反诉状引用等),成功说服法院采纳该合同作为结算依据。细致区分两个关联项目的款项流向,结合补充协议、借款合同背景等证据,厘清争议款项性质,剔除不应计入民宿已付款的金额。主动申请司法鉴定,为工程款金额提供权威依据,同时有效反驳乙方的质量反诉与证据质疑,最终推动法院支持核心诉求。
这起案例告诉我们,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证据的收集和梳理至关重要。面对复杂的合同关系和款项往来,专业律师的介入能够帮助当事人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提醒我们在签订合同和进行商业活动时,要注重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和规范性,避免因模糊不清的表述而引发纠纷。希望广大有法律需求的普通大众,能够从这个案例中汲取经验,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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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吉城律师
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地:杭州
擅长:
劳动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工程建筑
律师简介
律师名:赵吉城
执业律所: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1201510244167
执业年限:11年
个人简介: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硕士,担任杭州市律师协会商事委员会委员、杭州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法务专委会委员等社会职务。在十余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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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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