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专业护航,助力企业突破知识产权困境
伍贤喆律师自2009年起正式执业,具备律师与专利代理师双重专业资质,深耕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十余年。他秉持“预防为先、保护为主、维权为辅”的服务理念,为企业提供从基础的知识产权确权登记到复杂的侵权纠纷应对等全方位服务。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通俗来讲,就好比你有一个独特的品牌标志,别人未经你同意,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用了和你差不多的标志,让消费者容易认错,这就构成商标侵权了。在伍贤喆律师代理的案例中,被告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标识,就符合商标侵权的规则,这支撑了案例中原告对被告商标侵权的指控。
例如,在一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原告某知名酒饮品牌方的商品被被告模仿,被告生产、销售的利口酒在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上与原告高度近似,且被告企业字号中包含原告知名商品名称。伍贤喆律师采取“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双重主张的复合维权策略,通过多维度权利主张和精准打击关联方,固定扎实的证据链,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原告的商标、商品的包装装潢和商品名称进行了保护。
二、精准研判,深挖企业技术创新点
伍贤喆具备理工与法律交叉融合的多元化行业背景,这使他能够精准对接企业技术团队,深入研判企业现有技术水平、研发方向及经营模式,精准挖掘企业实际技术创新点,同时全面排查知识产权领域各类潜在风险。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简单来说,就像你发明了一个独特的东西,有了专利,别人没有经过你同意,不能用你的发明去赚钱。在伍贤喆律师代理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中,侵权方未经许可使用原告的专利产品,该规则支撑了原告对侵权方侵权责任的主张。
在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中,企业申请的容器类外观设计专利被侵权,侵权方采用回收旧容器重新灌装后销售,并采用回收旧容器权利用尽抗辩。伍贤喆律师论证表明容器类外观设计应当及于对应的产品,回收旧容器不构成权利用尽,使得当事人权利得到保护。
三、实战经验,保障企业上市进程
在技术评估与技术保护领域,伍贤喆拥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可结合企业产品技术特性,开展专业的规避设计、侵权风险检索等相关工作,有效降低企业上市产品的侵权风险。尤其在企业上市关键节点,他凭借专业的FTO分析能力,全面排查企业知识产权潜在隐患,提前规避重大知识产权诉讼风险,切实保障企业上市进程顺利推进。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这就好比你有一个很有名的商品包装,别人不能随便用类似的包装来误导消费者。在伍贤喆律师代理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被告模仿原告商品的包装装潢,该规则支撑了原告对被告不正当竞争的指控。
例如,在某企业上市前,伍贤喆律师通过专业的FTO分析,排查出企业存在的知识产权潜在隐患,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规避,为企业上市进程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坚守初心,赢得企业高度认可
伍贤喆律师始终坚守执业初心,以专业、严谨、高效的服务宗旨,为企业提供优质的知识产权服务。他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处理了多起复杂的知识产权案件,获得了众多企业客户的高度认可与一致信赖。
在侵犯著作权罪案中,查实的销售金额超过了50万,伍贤喆律师先梳理了所有的涉案作品,剔除了部分不属于权利人和没有著作权的作品降低涉案金额后,再全面整理经营财务相关证据,通过和检察官、法官的良好沟通,证明当事人确实没有获利,最终在并未事先缴纳罚金的情况下,获得了缓刑。
伍贤喆律师用15年的坚守,展现了律师的职业素养和执业初心。他切实为企业知识产权提供保护,助力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专注于技术创新和发展,提升核心市场竞争力。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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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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